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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股东虚假出资,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如何应对?

  • 2020年12月19日
  •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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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会计等高管人员协助股东虚假出资和/或注资后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应如何应对?协助虚假出资的公司会计、董事等高管人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债权人应向谁主张债权?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支招!

一、案情回顾:

(一)路某成及海达公司拖欠马某武借款不还并经法院判决确定

路某成系海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2月开始,路某成陆续向马某武借款4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等。海达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加盖公章。

借款到期后,经多次索要,部分借款迟迟不还,马某武无奈将路某成和海达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还款。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书,判决路某成归还马某武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海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路某成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庭经了解,发现二被告名下均无财产履行判决。

(二)海达公司存在股东及会计共谋虚假注资、抽逃出资行为

马某武即委托律师对海达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律师经查阅海达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发现:

海达公司在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路某成和路某山,路某成出资300万元,路某山出资200万元。该公司于2010年新增注册资本1500万元。由路某成认缴出资;2011年再次增加注册资本3008万元人民币,亦由路某成认缴出资。

马某武经询问路某成得知,第二次增资的3008万元并非由路某成实际出资,而是由该公司的主管会计胡某风代办,增资所需的资金全部由胡某风提供,胡某风在验资后即将资金抽回。

因路某成及胡某风共同虚假出资及抽逃出资,导致海达公司无力偿债,损害了债权人马某武的利益。

马某武即作为原告,以路某成、胡某风等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提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应出资额范围内对海达公司拖欠马某武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告胡某风的房产三套。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保险公司经审查马某武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本案的案由定性

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二)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出资不实的连带责任及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高管的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但《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协助抽逃出资的,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对公司人格进行否认,要求股东、上述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分析

本案被告路某成拖欠马某武借款不还,海达公司作为担保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本案的问题在于,路某成和海达公司无财产履行判决。但股东路某成曾经对海达公司进行过虚假的增资,会计胡某风协助了上述虚假增资,协助找寻资金,完成验资后即将增资资金进行抽逃,导致公司无财产履行判决,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原告马某武起诉要求路某成、胡某风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胜诉概率很高。申请保全被告的房产,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我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原判决书、海达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通话录音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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