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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婚内曾出轨生子怎么办?

  • 2020年12月13日
  •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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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生子。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对此并不知情,因而做出了有利于过错方的财产分割方案。无过错方得知真相后,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主张重新分割财产?能否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讲解!

一、案情回顾:

2010年在某部队服役的刘某中回乡探亲时,与原籍附近村子的郑某燕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2012年3月生育一个男孩。

因双方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2017年4月,郑某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离婚,协议约定:

双方离婚;儿子由刘伟中抚养;郑某燕可定期探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房产一套归刘某中,刘某中支付给郑某燕现金10万元;汽车一辆归郑某燕。共同债务40000元归刘某中。

该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履行了协议。

2017年7、8月份,刘某中逐渐了解到,因刘某中长期在部队服役,不能经常回家团聚,郑某燕即在2015年至离婚前,长期与婚外异性同居,并于2016年10月怀孕生育一子。

郑某燕向法院起诉离婚时,隐瞒了上述事实。刘某中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违心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做出有利于郑某燕的分配。

刘某中认为,郑某燕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与婚外异性同居并怀孕生子;并在离婚时隐瞒真相,致刘某中同意了有利于郑某燕的财产分割方案。

郑某燕的行为给刘某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刘某中因此以郑某燕为被告,起诉至当地某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现金15万元及汽车等财产。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的账户资金15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其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刘某中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其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如果法院经审理发现财产分割协议签署时存在欺诈及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会支持变更协议的请求。

本案中,郑某燕在与刘某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忠诚义务与第三者同居并怀孕生子,后提出离婚;刘某中在不知郑某燕存在上述事实的情形下同意离婚,并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财产分割方案。

现刘某中在离婚后1年内起诉,以协议签署时存在欺诈情形,请求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其诉请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二)本案原告也可主张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46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郑某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刘某中作为无过错方,除可以请求法院判令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主张郑某燕向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综上,本案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账户资金,保全错误及造成损失的概率低,因此我司作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离婚调解书、被告怀孕生子的证据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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