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能起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吗?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借款,借款单载明的借款用途均用于归还分公司房贷,公司能胜诉吗?以下诉责险拒绝承保案例告诉你答案!
一、案情回顾:
申请人青岛某环保科技公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东及其妻子常某珊为被申请人,以王某东欠公司借款190万元为由,欲起诉王某东和常某珊还借款及利息350万元,并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王某东及其妻子常某珊的银行账户及等值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须提供保全担保,申请人即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诉责险做担保。
保险公司经审查申请人的证据资料后,发现申请人拟起诉及保全的对象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虽提供了数十份从2007年开始延续至2013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借款单,但所有借款单上注明的用途均为归还分公司房贷,且有转账记录。
保险公司经审查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后认为:公司无权起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所有借款用途均为归还分公司房贷,也即被申请人王某东的借贷行为实为职务行为,非真正的借贷,申请人败诉概率很高,保全错误概率高,故保险公司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的的诉讼案件。本案程序及实体层面均存在问题。
(一)程序层面,法人起诉法定代表人无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1、法人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制度及法律规定
(1)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是拟制的人。我国《民法总则》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上述规定,法人是一个组织。既然法人是个组织,那么谁来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权利义务呢?
(2)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我国《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也就是法人的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后果由法人承担。
2、法人起诉法定代表人无法律依据
既然法人的活动均由法定代表人进行,那么没有法定代表人参与,法人如何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呢?
本案拟申请起诉的原告(申请人)貌似是法人,被告(被申请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既然被告是法定代表人,而法人的活动均由法定代表人行使,显然被告不可能自己起诉自己,也就是被告并未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行使权利,那么本案到底是谁在代表法人起诉呢?谁又有权利代表法人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呢?从现有资料看,无法判断。
当然存在另外一种可能,也就是法人的股东认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侵害了法人的权益,此种情形法人的股东或监事可以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侵权诉讼,也即以股东或监事的名义诉讼,原告为股东或监事,而非法人。
综上,本案程序上,法人起诉法定代表人无法律依据。
(二)实体层面,本案被申请人的借贷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本案从实体层面分析,也难以得到支持。如果法人的股东作为原告起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诉请能否成立?答案是否定的。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为借条,但均注明了用途,均用于归还分公司的房屋贷款。
《民法总则》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也就是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本质上分公司债权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均为法人,也就是分公司的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总公司代分公司归还房屋贷款并无不妥。
本案王某东从总公司借款归还分公司房屋贷款虽写了借条,但实质仍为一种职务行为,属于内部账务处理问题,并不构成真正的借贷关系。
综上,法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的借条起诉法定代表人还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概率很高,保全错误的概率也很高,因此保险公司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的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借条、转账记录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起诉索赔税款变更为返还发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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