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自己的房产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支招!
一、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程某全向徐某杰借款200万元,至2017年8月,尚欠150万元,经徐某杰多次索要,程某全一直以无钱为由未归还。
程某全名下原有一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98平米的住房。近期徐某杰得知,程某全将该套住房以9000元每平米的价格转让给了程某荣。该房产转让行为导致程某全名下无任何财产以抵偿徐某杰的债务。
徐某杰认为,程某全转让的房产所处的同地段住房市场单价近50000元每平米,而程某全却以9000元的单价转让房产,明显是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住房,意图逃避归还债务,
故徐某杰将债务人程某全和买房人程某荣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之间的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
徐某杰担心二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两被告低价转让的房产。
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须提供保全担保,其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徐某杰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债权人申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撤销权纠纷案件。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一程某全欠原告债务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
为逃避债务履行,与被告二程某荣串通,恶意将自己的房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程某荣。
此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明显对作为程某全的债权人的原告徐某杰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本案中虽无证据证明程某荣知道该情形,但因两被告之间的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同地段房产的市场价格,故可推定程某荣知道该情形。
徐某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程某全与程某荣低价转让房产行为的诉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申请保全案件争议标的的两被告低价转让的房产,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须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房屋买卖合同等;4、其他。
四、附:《合同法》
第74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75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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