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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婴被空降铁球砸中死亡案、民法典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关系

  • 2020年09月06日
  •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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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遂宁4年前的空降铁球砸中女婴致死案判决,法院判决该楼全部住户每户酌情赔偿3000元。

作为高空抛物致损案,希望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最后一例“和稀泥”判决。

为什么崔老师说本案是“和稀泥”判决,接下来请听崔老师给大家分析下。

一、案情回顾:铁球从天而降 女婴被砸身亡

2016年11月11日上午,遂宁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时(君利来百货左侧),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


婴儿被铁球砸中,满脸是血,已经失去知觉,没有哭声,昏迷不醒。随后,婴儿被送往遂宁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但是,当天晚上8时许因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事发后,李女士一家在事发地多次寻找铁球从何处掉下,他们也四处恳求知情人告知线索,希望能找到铁球的主人,给孩子一个交代。但是,近一个月多去,仍无任何线索。


事发后,警方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监控视频,对事发地点(油坊街紫薇社区某居民楼)2-8楼的在家住户逐一入户调查。对7户16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核实,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指纹和DNA,并开展技术比对工作,核实了其他不在家住户的不在场证据。


同时,警方敦促涉事责任人尽快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希望有知情人积极向警方提供线索。


久久未能找到抛物者,李女士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铁球砸中婴儿致死所造成的损失792488.48。


今年8月24日,时隔近4年,该案终于宣判。


二、本案的分析点评:民法典将极大减少“和稀泥”的判决

本案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适用补偿原则,判决相关住户各赔偿3000元。因抛掷铁球的行为系一人所为,相信其他受牵连承担责任的住户,必然对此结果非常不服气。

但大家虽然不服气,但法院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的。那么此法条有没有问题呢?

但事实上,此条规定存在很多问题。也正是由于此条,导致了出现很多此类案件判决“和稀泥”。而“和稀泥”的结果,就是判决结果出来后,很多当事人不服气拒不履行判决。据说有的案件,很多被告长达数十年不履行判决。

此条规定存在的问题,第一,不首先规定责任人的侵权责任,而是可能的侵权人的责任;其次,忽略了对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规定,导致很多公安机关“懒政”;第三,对于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的单位,在其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 的管理责任义务,及未尽到管理责任后的赔偿责任等未作规定。

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就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1254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首先禁止高空抛物行为;其次,强调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第三,强调了建筑服务企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强调了公安机关对此类事件的调查责任和义务,也即公安等机关有责任对于此类事件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如果在新法典实施后,再发生此类案件:

首先,公安机关应设法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查清相关侵权人。

本案中,虽公安也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调查出真正的“凶手”。因本案砸中的女婴凶器为铁球,为健身器材;并不是所有人都健身,所以应该能指向特定的健身人群。另外,也可以结合铁球下落轨迹,查清肇事者所在的可能的楼层和单元号。

目前公安的调查结果让人感觉并不尽如人意。

其次,本案应该调查了解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有没有尽到对安全保障措施的管理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也就是物业管理企业应该首先加强宣传法治宣传,提示小区住户高空抛物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其次应该加强对本小区的出入户管理;再次采取诸如“楼上天台的消防门及时上锁以及天台边缘加装护栏等等”的安全保障的管理举措;最后在小区安装尽可能多的摄像头等等。

第三,最后才是要求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可能的侵权人承担了补偿责任。新的民法典也规定了可能的侵权人的补偿责任。不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补偿责任的承担顺序靠后,而且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最终还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三、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将推动《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产品的发展

既然民法典规定物业管理人对管理的物业具有保障安全的责任,也就是物业管理企业对高空抛物的管理责任加大,也就意味着,物业管理企业对风险分担的需求在增加。

保险公司有一个责任保险产品,叫《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专为物业管理企业转嫁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而开发。

保险责任为: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时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被保险人的管理过失导致物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该保险产品承担的是物业管理人的管理过失导致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既然民法典规定物业管理人需要承担对管理的物业对第三者的安全保障措施,说明此类管理义务归属于物业管理人。如果物业管理人没有尽到职责,就存在了管理过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法院查明的小区为开放式小区,入户门无有效管理、通往天台的消防门未加锁等等,都属于物业管理的过失。

物业管理存在过失,造成损失,女婴的父母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要求损失赔偿。

当然,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该女婴被砸身亡的损失中需要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将会由保险公司买单。

四、结语:

相信随着民法典实施的步伐加快,物业管理企业将会意识到民法典规定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调整,将催生大量的对《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投保需求。

所以,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规定,将极大促进保险公司的《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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