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债务人欠款不还,其他人欠债务人款,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吗?能保全债务人的债权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周某某与黄某某曾共有房屋一套。2014年,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某将其持有的共有房屋份额转让给黄某某,黄某某支付周某某房屋转让款290万元。
合同签署后黄某某支付了其中100万元,另外190万元双方约定转为借款,黄某某并给周某某打下借条,并约定了利息等。
签署借条后黄某某曾按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利息,2017年4月开始不再支付利息。
周某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黄某某归还拖欠的本金及利息等。
周某某担心黄某某诉讼期间转移资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案外第三人也就是房屋的承租人林某应向黄某某支付的房屋租金。
根据法律规定周某某须提供保全担保,其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周某某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房屋转让款转为借款的借贷纠纷案件,案情简单并无特别之处。
本案不寻常之处在于被保全的标的不是常见的被告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而是案外第三方欠被告的房屋租金,为被告的第三方到期债权。
那么既然该房屋租金仍在第三方名下,尚未支付给被告,法院能如此保全吗?答案是肯定的。
第三方债权是被申请人持有的对其他方的一种债权,包括其他人欠被申请人的借款、房租、货款、工程款、执行款等等。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因本案保全错误风险低,保全第三方债权有法律依据,保全错误的风险较小,故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的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借款合同、借条或欠条等;3、其他。
四、系统录入注意事项:
保全标的为第三方债权的,保全申请书的保全被申请人仍为本案的被告,不是第三方欠款人,也就是不能将第三方列为保全被申请人,但可在备注中注明:保全标的为第三方林某欠黄某某的房屋租金。
五、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1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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