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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司机肇事逃逸损失谁赔偿?

  • 2020年10月31日
  •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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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肇事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车辆商业三者险拒赔,死者家属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支招!

一、案情回顾:

2018年4月某日,满某海名下的轿车沿天津蓟县水库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路口时,未让右侧来车先行,与行驶至此的章某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章某山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肇事轿车逃离现场,当日即被交警查获,确定肇事司机为郑某鹏。伤者章某山后被行人送至蓟县某医院治疗,一个月后治疗无效死亡。

该事故经交警队勘察事故现场后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的轿车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因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章某山无责任。

满某海的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

章某山的儿子章某光等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保全满某海的肇事车辆。

根据法律规定须提供保全担保,申请人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材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申请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投保诉责险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查要点略有不同。

交通事故虽然实际造成了被撞方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但是由于肇事车辆一般投保有车辆保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损失会由保险公司赔偿,肇事方自然无转移、隐匿财产逃避生效判决履行的必要,故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保全必要性会作为审查的重点。

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的保险能够覆盖死者或伤者的所有损失,赔偿款将由保险公司支付,则无保全的必要性;如果肇事车辆无保险或虽有保险但无法覆盖事故另一方的所有损失的,则有保全的必要性。

本案中,肇事车辆投有赔偿限额为12.2万元的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正常情形下,保险赔款基本可以覆盖死者家属的损失。

但本案肇事车辆肇事后逃逸,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赔偿该情形下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但机动车商业三者保险条款中却将该情形约定为保险公司的免赔情节,也就是保险公司并不赔偿超过交强险损失金额的部分,此部分仍应由肇事司机和车主负担,故本案有保全的必要性,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医疗费单据、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等;4、其他。

四、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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