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即去世,债权人还能要回债务吗?债权人该向谁讨还债务?是“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灭”?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顾某中于2014年11月底向陈某华借款600万元,并打下借条,双方约定借期2年,2016年11月底归还。
2016年10月,顾某中因病不幸去世,遗留财产包括一栋别墅在内的房屋数套。
陈某华得知顾某中的死讯后找到顾某中的女儿顾某丽和女婿郑某商量还款事宜,二人表示愿意代替顾某中归还欠款,并写下还款协议书,约定2017年3月归还欠款本金和利息640万元。
到期后,陈某华数次催要,二人一再推拖。陈某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归还上述欠款。
为防止二人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陈某华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顾某中留给二人的房产数套。
根据法律规定陈某华须提供保全担保,其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陈某华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债务人死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债权人陈某华借款给顾某中,根据双方约定,顾某中应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本案与一般借贷纠纷案件不同之处,在于债务人顾某中未来得及归还借款即死亡。
对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应如何处理?民间关于“父债子还”的说法有没有道理?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遗留有遗产,其继承人欲继承其遗产,应首先以其遗产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及税款。如果债务超过了债务人的遗产价值,继承人可选择偿还或者不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即可不予承担偿还债务人债务的义务。但其遗产仍会用来偿还税款和债务。
本案中债务人为顾某中,顾某中未还清债务即去世。其女儿顾某丽为顾某中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顾某丽选择了继承其父顾某中的遗产,并承诺偿还顾某中所欠的债务,陈某华与顾某丽双方签署的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本案原告的诉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房产,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借据、还款协议书等;4、其他 。
四、《继承法》
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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