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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占平诉甲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3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内0921民初1393号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0-02-01

原告:宋X,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北京牌普通低速货车所有人。
被告:甲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XXXX××××××。
负责人:王X。
委托代理人:乙保险公司。
原告宋X诉被告甲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被告甲保险公司未到庭,邮寄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9月8日5时30分许,宿宇宏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卓资县科布尔至凉城路段S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64KM+31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宋X驾驶的×××北京牌普通低速货车追尾碰撞,随后××××××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左改变方向与由北向南停驶的董晓飞驾驶的×××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宿宇宏死亡、××××××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刘某甩出车外死亡,×××北京牌普通低速货车驾驶员宋X受伤,×××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董晓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宿宇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董晓飞、宋X、刘某无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包括医疗费6689.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374元、误工费4740元(40天X118.5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1000元、鉴定费8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应当按照保单约定按照职业类别按比例赔偿,医疗费限额1万元,门诊限额500元,事故每次免赔100元,赔偿比例80%。死亡、伤残赔偿金最高限额12万元。住院津贴每天100元,每次最高赔偿30天,并且有3天免赔。本案应当提供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真实性,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案应当扣除该伤者已经报销部分,剩余部分我公司按规定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5时30分许,宿宇宏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卓资县科布尔至凉城路段S20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64KM+31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宋X驾驶的×××北京牌普通低速货车追尾碰撞,随后×××4×××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左改变方向与由北向南停驶的董晓飞驾驶的×××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宿宇宏死亡、××××××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乘车人刘某甩出车外死亡,×××北京牌普通低速货车驾驶员宋X受伤,×××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董晓飞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28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卓资县大队作出地1509211201900001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宿宇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董晓飞、宋X、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近到卓资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产生医疗费5888.99元,后到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产生医疗费801元。上述费用包含门诊费1482元,住院医疗费用5207.99元。
另查明,原告宋X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金额120000元;住院意外津贴每人保险金额18000元,每人每日津贴100元,每次免赔3天,每次最高给付津贴日数30日,总给付日数180日;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10000元,每次事故门、急诊限额500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保险期间是2019年4月25日零时至2020年4月24日二十四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9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宋X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成立并有效,合同成立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因被保险人宋X在事故中受伤并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门诊费、医疗费及相应的住院津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给付原告宋X门诊费500元、医疗费4086元[(5207.99元-100元)×80%],在意外住院津贴限额内给付宋X住院津贴1300元[(16天-3天)×1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负担。
以上判决内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海旺
二O二0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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