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颜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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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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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5民初71152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一审 民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12-26
原告:某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武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XX,男,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与被告颜XX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颜XX赔偿某保险公司6725元;2.诉讼费由颜XX负担。事实及理由:×××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8118元),被保险人为李X,承保期间为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6日。2018年6月5日14时许,颜XX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朝阳区双会桥东附近与案外人焦XX驾驶的×××车辆发生接触,经朝阳区交警部门认定,颜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6月,李X就受到的车损6725元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后某保险公司向李X支付全部赔款,现已经取得代位求偿权。
被告颜XX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X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78118元,被保险人为李X,保险期限为2018年4月6日0时至2019年4月5日24时。
2018年6月5日14时40分,颜XX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辅路双会桥东附近与案外人焦XX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出具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载明,颜XX负全部责任,焦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X将被保险车辆交由北京北方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维修。2018年6月25日,北京北方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单显示结算金额6725元。2018年6月26日,北京北方文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维修费合计6725元。
被保险人李X就其受到的车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8年6月28日,某保险公司支付李X理赔款6725元。李X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纠纷系因颜XX与焦XX发生交通事故引起,颜XX为全责方,焦XX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某保险公司依据其与李X的保险合同关系向李X赔偿损失后有权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全责方颜XX追偿。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车辆维修费67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颜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林强
人民陪审员 武 珺
人民陪审员 任 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