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方园物流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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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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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民初10386号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济源市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济源方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苗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国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代表人:孙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源方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方圆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8月22日,刘武多驾重型货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三阳乡小聂村G327国道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明军驾驶的号牌为豫U×××××重型货车(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武陟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刘武多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明军无责任。因豫U×××××重型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但双方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请求被告赔偿其车损、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38970元。
被告辩称:因涉案车辆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所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豫U×××××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并不计免赔,原告按约定交纳了保费。2018年8月22日,刘武多驾重型货车,沿32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陟县三阳乡小聂村G327国道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明军驾驶的号牌为豫U×××××重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经武陟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刘武多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明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费5000元。原告在起诉前,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委托焦作市恒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豫U×××××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8年8月22日事故损失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结论为:豫U×××××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2018年8月22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评估为12937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4600元。
本院认为,2017年11月23日,原告在被告为事故车辆投保,原告按约定交纳了保费,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原告的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被告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389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济源方圆物流有限公司138970元。
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15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素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