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域机XX、陶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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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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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终9879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审 民事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10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天域机XX,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投资人:陶XX,该厂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XX,男,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
主要负责人:黄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X,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天域机XX(以下简称天域机械厂)、陶XX因与被上诉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域机械厂、陶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8日,天域机械厂被临时通知对优科豪马公司混合3号机的除臭设备进行增加点检口的切割作业。切割过程中,产生火花引燃设备中留存粉尘引起火灾,事后优科豪马公司需要完备理赔手续要求天域机械厂补签了订购合同和施工安全协议书。根据施工安全协议书,切割作业属于安全用火的范畴。由于天域机械厂是动火作业,不适用规定在安全用电项下的约定。优科豪马公司的施工安全协议书采用的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本案中安全协议显然没有提醒注意,所以该条约定无效。其次,根据紧急事态发生报告书和火灾报告中可知,优科豪马分析火灾的五个原因任一都不是天域机械厂的责任。对于发生火灾的三号机设备的状况,清理粉尘是设备使用人该做的维护事宜,不是天域机械厂的责任。天域机械厂在施工前应做的危险预知只是预告登高作业要求。天域机械厂对于设备内留有粉尘是无法预知的,也不可能在现场问及相关情况。而且优科豪马消防栓无水出来是火灾损失扩大的原因,对此天域机械厂也是无法预知的。天域机械厂的专业能力是切割机械,不是应当知道每一个机械设备构造。天域机械厂按照动火作业要求进行了消防安全设施准备,应该是尽了自己所能尽的义务了。综上,天域机械厂并没有过错,请求判如所请。
某保险公司辩称,天域机械厂是一个专业的有生产、加工工程资质的单位,自己所操作的工程应有独立专业判断。优科豪马公司是一个工厂,对设备加工只起到普通工作人员的提示义务。天域机械厂称所签协议是为了补全手续,但其与被保险人长期经营合作,对所签工程合同以及施工安全协议内容应当完全知晓,并不能因为其手续可能存在后签的情况而减轻或者免除其事故责任。
某保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域机械厂向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73570.68元;陶XX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天域机械厂、陶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案外人优科豪马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险财产地址为苏州新区,保险财产为全部地址,项目包含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机器设备、在库(75%),特殊附加险项目地震险,地震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40万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自2016年6月1日0时起至2017年5月31日24时止,总保险费158381.29元。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017年3月8日15时05分,位于苏州高新区华桥路158号的优科豪马公司厂房三楼混合三号机发生火灾事故。苏州市虎丘区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记载:经调查,起火部位位于厂房三楼混合三号机内部,起火原因为在给混合三号机最里面的网孔铁板使用手持切割机进行切除时,产生的火花引燃内部留存的粉尘引起火灾,火灾烧毁厂房三楼混合三号机内部及管道。现场调查走访情况:1.贺传福(报警人、设备保全科科长):施工人员开始切除混合三号机最里面的网孔铁板时,我去电梯里面拿喷涂罐,拿过来时发现已经着火,现场施工人员和我公司监督人员已经在拿灭火器灭火,随即我去最近的消火栓取水,连接好水带后,发现没有水,然后我就拨打了119,并电话通知了部长,然后就参与到灭火救援中……3.刘雪根(切割员):得到对方同意我们开始施工,我当时在一台设备上用电动切割机进行切割,我切割了第一层不锈钢板,第二层保温棉,切割到设备第三层的网格板的时候,切割了5分钟左右,就发现切割的设备里面有火苗出来,我们就灭火,没灭掉,接着就冒出很大的烟,蔓延到整个车间,后来消防员就来灭火了。
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终期报告》记载:……定损金额290786.31元,残值金额15215.63元,理算金额275570.68元……扣除免赔额2000元后,我司建议贵司以273570.68元作为本案的最终理赔金额。
后某保险公司向优科豪马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73570.68元。
另,天域机械厂成立于2008年5月28日,注册资本40万元,投资人陶XX,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优科豪马公司与天域机械厂签订的《订购合同》中记载:订购日期2017年4月29日,品名PC混合3#机除臭装置增加消毒剂改造,总价4900元。优科豪马公司与天域机械厂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书》中记载:因施工人员施工而引起的火灾,施工单位必须全数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事故发生后,优科豪马公司员工贺传福发给天域机械厂的火灾报告中记载:为什么会发生火灾1.对设备内部结构不了解,只对施工表面及周边的易燃物品做了确认;2.此收集箱为全封闭式,切割时无法对内部进行防护措施;3.当时判断排风机的风量是25515M3/h,725pa(风压)应该会把粉尘全部带走,收集箱及管道里面不会残留炭黑,后期需要对风管内残留物进行分析;4.臭氧是助燃物,设备停止后多长时间分解完成未知里面有多少量不知;5.火势蔓延太快,使用安装公司自带灭火器及器材无法控制火势。
诉讼中,一审法院至苏州市虎丘区调取了案涉火灾事故相关材料。询问优科豪马公司设备部班长仇华军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问:请你讲述一下火灾经过答:发生火灾的现场在三楼的混合三号机,我公司混合三号机需要添加除臭剂喷头,请的外包单位的切割员工在给混合三号机内部铁板进行切割时,产生的火星引燃装置内的粉尘,并引燃内部保温层的保温棉。发现起火后我们立即拿起随身携带的两具灭火器进行灭火,因为是装置内部起火,发现灭火器无法完全扑灭,立即采用边上的消火栓进行灭火,但是今天三楼的消火栓没有水……问:作业前混合三号机内部粉尘是否有过清理答:只在混合三号机外部有过清理。问:混合三号机内有保温棉和存在粉尘你们是否清楚答:混合三号机内部结构我并不清楚。
诉讼中,一审法院向优科豪马公司发函调查案涉事故相关情况,该公司回函称:一、对于2017年3月8日的火灾具体情况我司已在当时申报保险的申请材料中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详细的情况说明;另我司与苏州天域机械厂在火灾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我司只能提供客观的事实陈述,无法判定过错程度,请贵院予以了解。二、火灾事故涉及的工事为紧急实施的工事,在有了临时停机机会时决定实施,故而是临时紧急实施的。因我司所有交易涉及的书面资料如订购合同、申请书等盖章文件均需按规定进行流程审批,所以无法在此次工事紧急实施之前就完成全部所有的文件审批。签订文件有滞后的情况我司偶尔是会有的。三、本次工事实施前我司已告知了苏州天域机械厂有关本工事实施的具体内容、要求及施工目的,并正式施工前苏州天域机械厂的安全员也对现场及作业目标设备进行了确认。我司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我司施工时的动火作业现场应当准备并具备的消防器械。苏州天域机械厂亦按照我司要求准备了相关消防器械。我司消防设施的实际运转情况因从未实际启用过,所以对设施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也未专门进行说明。
一审庭审中,某保险公司陈述如下:关于火灾原因,根据天域机械厂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天域机械厂应当有资质有能力进行案涉施工作业。虽然被保险人在判断施工管道内是否有粉尘留存上可能存在误差,但天域机械厂作为一个长期专业的施工方应当审慎询问和进一步操作,应该有自己的专业判断,而不是听别人说没有或者有。关于天域机械厂提供的电子邮件及附件,只是被保险人工作人员事后的一个总结,但并不能说总结就完全正确。火灾调查认定书记载贺传福当时说消防栓没有水然后打了119,但火灾报告记载是仇华军打开消防栓没有水,因此到底是谁打开消防栓在证据上存在矛盾,事后经我们核实,当时并不是消防栓没有水,只是一时没有马上出水。切割的操作人员为天域机械厂方工作人员,天域机械厂也准备了自己的灭火工具,因此某保险公司认为火灾造成的原因就是实际施工人即天域机械厂的工作人员在具体操作,因为相关准备不足,而导致了火灾并且扩大了火灾造成的损失。
天域机械厂陈述如下:优科豪马公司是为了开孔安装除臭喷头用于试验使用除臭液后排出的气体符合规定才叫我司人员去作业的,作业内容就是在管道上切割方孔。对于方孔的尺寸大小位置都是在现场由贺传福、仇华军确定的,之前我司未为优科豪马公司做过类似的作业,优科豪马公司自己也没做过类似的改造,优科豪马公司出具的报告中有说明。当时没有谈价格,之后2017年4月29日优科豪马公司认为我司没有责任,故给了我司4900元改造费。关于火灾原因,根据优科豪马公司的内部分析,是因为对内部结构不了解,只清理了施工表面的易燃物,当时判断排风机的风量足够大,能够带走粉尘,而实际并没有带走全部粉尘,里面的炭黑粉尘较多而导致了火灾,是起火的最主要原因。优科豪马公司自我认定火灾的主要原因在他们这边而不是天域机械厂操作不当引起的。优科豪马公司的火灾分析里提到了当时的消防栓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是因为没有水,也可能是因为水压不够而导致没有第一时间出水,从而造成了损失的扩大。从报告上能看出来,14:43我们做了工事前KY预知,就是施工前危险预知,就是要求优科豪马公司将施工危险告知我们,对于管道内是否有粉尘的问题没有专门问过,因为当时优科豪马公司判断风量和风压,认为粉尘全部带走了,不会有残留的粉尘。当时大家都没有注意到管道内粉尘这个问题,我们没有专门问,优科豪马公司也没有专门说。我们会将周边能看得见的可燃物清理掉,但本案涉及的粉尘是看不到的。
一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作为案涉事故所涉优科豪马公司相关财产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向优科豪马公司赔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天域机械厂对案涉事故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首先,案涉事故系在天域机械厂使用手持切割机进行切除时产生,天域机械厂应当具备进行该项作业的专业能力;天域机械厂在作业过程中,未注意到机器内部可能存留粉尘的相关情况,也未就此进行专门询问或清理,对案涉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案涉事故系天域机械厂作业产生的火花引燃内部存留的粉尘引起,优科豪马公司在判断管道内是否有粉尘存留的问题上存在误差;事故现场消防栓“没有水”的情况对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有一定影响。
再次,优科豪马公司与天域机械厂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书》中约定因施工人员施工而引起的火灾,施工单位必须全数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但天域机械厂施工并非是案涉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天域机械厂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该院酌定天域机械厂应对案涉事故所造成损失275570.68元的50%即137785.34元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陶XX系天域机械厂投资人,对天域机械厂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的债务,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天域机械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37785.34元。二、陶XX对天域机械厂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4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2682元,由天域机械厂、陶XX负担2722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保险公估终期报告》中载明:“根据我司向被保险人了解,起火点位于臭氧反应塔的风管……根据现场了解,该风管主要用于传送橡胶料产生的臭气,因轮胎生产过程中使用橡胶料会产生含有苯乙烯、丁二烯、丙烯酸、丁苯橡胶、丙烯晴、苯、汽油、硫化烟气、二氯乙烷等成分的气体,其中成分含有易燃物质。”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人某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优科豪马公司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优科豪马公司将臭氧反应塔风管除臭装置增加消毒机改造项目发包给天域机械厂,由天域机械厂切割作业。天域机械厂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对于施工对象及其安全隐患具有安全施工保障义务,其未核实施工设备内部情况即进行操作,导致切割火花遇设备内部可燃气体引发火灾,其对于火灾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优科豪马公司作为设备的控制人,亦未能事先确认施工环境的安全性,其采取的防火措施也不足以对火源进行有效的控制。综合火灾事故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天域机械厂、陶XX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天域机械厂、陶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6元,由苏州市天域机XX、陶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新 华
审判员 柏 宏 忠
审判员 丁 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沈可尧书记员马歆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