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赵XX、谢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15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1425号 保险纠纷 二审 民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9-15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王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XX,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女。
委托代理人:霍X,系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X,男。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赵XX、谢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此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庆利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明宇、刘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原审诉称:2014年9月30日10时50分,谢XX驾驶辽EXXXXX机动车在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将赵XX撞伤,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西大队认定谢XX负事故全部责任,赵XX无责任。事发后被送往沈阳军区总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股骨内侧髁撕脱骨折,住院24天,花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共计52848.53元(包括垫付部分),现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27848.53元(扣除垫付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1397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731元、残疾赔偿金102312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870元、辅助器具费598元、复印费87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谢XX原审辩称:我是肇事车辆辽EXXXXX的实际车主,只是未办理过户手续。肇事司机是我,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赵XX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为赵XX垫付医疗费17000元左右,要求保险公司返还。
某保险公司原审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赵XX的合理损失,我公司同意赔偿,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诉讼费不同意赔偿。赵XX已达退休年龄,不同意赔偿误工费。伤残等级过高,同意按十级伤残标准赔付。我公司为赵XX垫付医疗费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10时50分,谢XX驾驶辽EXXXXX机动车在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九路将行人赵XX撞伤,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西大队认定谢XX负事故全部责任,赵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XX被送往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急诊,当晚送到沈阳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股骨内侧髁撕脱骨折,住院24天,其中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22天,出院后诊断休息123天,花费门诊及住院医疗费共计52848.53元,其中包括谢XX垫付的住院医疗费15000元,保险公司垫付的住院医疗费10000元。现赵XX已治疗终结。谢XX另垫付门诊医疗费1403.58元。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赵XX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赵XX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股骨内侧髁撕脱骨折,致左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九级伤残。发生鉴定费用870元。另查,赵XX为居民户口。肇事车辆为谢XX实际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谢XX驾驶车辆将赵XX撞倒,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因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或赔偿范围外的部分再由谢XX予以赔偿。关于赵XX主张的医疗费27848.53元(已扣除谢XX及保险公司垫付部分),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谢XX共计为赵XX垫付医疗费16403.58元(15000元+1403.58元),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谢XX。关于赵XX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确认1200元(50元×24天),超出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赵XX主张的护理费,依据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城镇职工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赵XX住院天数及护理等级,确认护理费2492.79元(34995元÷365天×2天×2人+34995元÷365天×22天)。关于赵XX主张的误工费,虽然赵XX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确有单位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有工作收入,由于其不能提供劳动合同、赵XX工资发放明细等证据,依据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较为合理。结合赵XX提供的诊断休息病历,出院后诊断休息123天,但因误工时间应截止到定残前一日(2015年2月3日),故为102天,确认误工费8829.66元(25578元÷365天×(24+102)天]。关于赵XX主张的鉴定费870元,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关于赵X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结合赵XX的年龄及伤残等级九级,确认为97196.4元(25578元×19年×20%)。关于赵XX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赵XX伤残等级,酌定8000元。关于赵XX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复查情况,酌定300元。关于赵XX主张的营养费,结合伤残等级及治疗情况,酌定500元。关于赵XX主张的辅助器具费598元,考虑伤情需要,予以支持。关于赵XX主张的复印费,因提供的收据并非正式发票,且没有名头,无法确定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27848.53元,同时返还被告谢XX垫付的医疗费16403.58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三、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护理费2492.79元;四、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误工费8829.66元;五、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交通费300元;六、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鉴定费870元;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伤残赔偿金97196.4元;八、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九、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营养费500元;十、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XX辅助器具费598元;十一、驳回原告赵XX其他诉讼请求。上列一至十项判决,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1866元,由被告谢XX承担(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谢XX直接给付原告)。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赵XX伤残鉴定程序违法,伤残等级过高,鉴定结论不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赵XX、谢XX均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某保险公司提出“赵XX伤残鉴定程序违法,伤残等级过高,鉴定结论不准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诉主张,经查,伤残鉴定系交警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所做,鉴定程序合法有效,法院依法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有误,应提供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某保险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2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庆利
审 判 员  邹明宇
代理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妍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