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车险的“创新”又有了新花样。
已经有人开始在公众号上称用责任险代替车险作为破解新能源车的新思路,并以此来招揽业务员,某头部公司的logo赫然在列。
文章称:“不看评分,不限车型,不限区域,不限公、私户,需要的小伙伴可以添加微信****”。
隐秘的利益链条已经形成。保险公司出具产品责任险,相关人员拿着这个责任险保单,在市场上收承保困难的新能源货车和网约车车险业务。
不知道承保的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知晓这里的风险,或者佯作不知,只要完成自己的非车险任务即可。
车主交”保费“一般都是微信转账的方式,所谓的承保是对方出具一个真实性存疑的车牌号的截图。
这个截图表示的意思是我们向保险公司买了责任险,你这车在我们的责任险清单中。
但根据报料,所谓的批单是保险公司出的还是PS的有很大的疑问。
另外,车主出险后难以保障权益。
市场巨大,又有所谓的保险公司正规保单托底,这简直是“统筹”的升级版,保险公司又有了非车险的业务,两者容易达成默契,一拍即合。
关键是利益驱动。根据报料来看,一台网约车收一万左右的费用,终端业务员还能收到20个点的佣金,算上前面层层的利益,获取费用惊人呀。
要知道,网约车的常规车险可能是零费用,或者被拒保。真是思路改一改,财源滚滚来。
这难怪是新能源车险的“新思路”?
据了解,有部分保险公司的这类业务被叫停,但仍然有大量的人员在做这类”擦边“业务。
那从法律上来说,如何定义这类业务,产品责任险真的可以代替车险吗?
根据《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换言之,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也就是说产品的设计不合理,或者是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有瑕疵,又或者是制造装配中出现差错,还有可能是说明书内容指示不全面,上述几方面或一方面存在问题,未能满足消费者使用产品所必需的合理安全要求。
目前市场上很多是以车辆安排的ADAS产品为承保的风险标的的。
ADAS产品作为驾驶辅助产品,在车辆主动安全方面有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汽车行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而不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也就不存在“产品缺陷”的问题。
有律师认为,驾驶员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无论是否安排了ADAS产品),不会造成第三人或本人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不是由于汽车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产品(包括ADAS系统)缺陷导致,而是由于驾驶员的过错及其他因素导致。所以,使用ADAS产品发生交通事故,并不会引发产品责任。
综上,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产品责任险无法进行赔偿,也可以得出结论:产品责任险无法替代车险。
也许,市场上很多不规范的操作是这么产生的:懂的人装作不懂,不懂的人装作懂了。
最终还是不懂的人买了单。
产品责任险代替车险,统筹车险的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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