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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保险人代位求偿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公估报告的证明效力

  • 2024年09月05日
  • 20:08
  • 来源:公众号保险律师孙广军
  • 作者:
在部分火灾事故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公估报告往往是关键证据,其证明效力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下面从一则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案例中简析火灾事故认定书和公估报告的证明效力
一、案例分享
裁判文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3083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时间:2020年6月16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金某某公司支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1200余万元。二审法院驳回金某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后金某某公司提起再审申请,江苏高院经审查裁定驳回金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部位为金某某公司车间内,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为“叉车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火星引燃可燃物所致”。金某某公司也确认发生火灾事故的生产车间由金某某公司占有使用,火灾事故发生时生产厂房屋顶处安装有晟某公司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因火灾事故发生地点由金某某公司实际占有,叉车由金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可以认定金某某公司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金某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引发火灾造成晟某公司财产损坏,侵害了晟某公司的财产权利,一、二审判决认定金某某公司应对晟某公司的财产因案涉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金某某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江苏高院认为,公估报告列明的损失项目均系公估公司现场勘查后认定。公估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咨询维修商重建与修复价格,参照该价格,公估报告列明了每一项的定损金额,且该定损金额均低于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并扣除了相应的增值税。金某某公司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未对事故现场遭到损坏的设施品名、规格、数量进行清点,金某某公司虽对公估报告认定的定损金额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公估报告所列的损失项目、每一项的损失金额与事实不符,亦未能提出事故损失的具体金额应为多少。在此情形下,一、二审判决将公估报告认定事故损失金额作为金某某公司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二、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火灾事故认定是消防机构基于《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证明效力大于一般书证。火灾事故认定书通常载明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起火部位与起火点、起火原因等,还蕴含着对事故责任的初步判定,其权威性和专业性,具有高度的证明力,能够直接作为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三、保险公估报告的证明效力
保险公估报告,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保险公估机构,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委托,通过现场勘查、资料收集、损失评估等一系列程序,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量化评估的结果。通常,保险公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要按照《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监管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其出具的公估报告合法、科学、合理,依法有效。保险公估报告为保险人提供了精确、全面的损失数据支持。在代位求偿过程中,公估报告不仅帮助保险人明确了追偿的具体金额,还增强了追偿请求的合理性和说服力,使得保险人的追偿主张更加有据可依。
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公估报告在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中是关键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将依法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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