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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财险再规范,能否重建财险话语权

  • 2024年08月13日
  • 18:13
  • 来源:
  • 作者:保契

保契锐评


瞄着问题去、追着问题走。财险行业再迎新规。




8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多维度规范了互联网财险相关事宜,但聚焦问题、解决问题,仍是重中之重。




在答记者问中,监管首先肯定了互联网财产保险的价值,认为其业务发展迅速,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为人民群众消费、出行等提供了多样的保障服务,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新市民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如所有的官方表述,问题才是最终的落脚点,答记者问直言: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风险管控不到位、线下服务能力不足、业务经营不合规不审慎、产品销售误导、投诉举报集中等问题。




从通知全文看,《通知》用十六条的篇幅回答了什么是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机构可以做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哪些险种可以拓展经营区域,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具体则从定义、经营条件、经营原则、经营区域、风控管理、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落地服务、内部管理等维度予以明确。




抽丝剥茧,找准关键点才是我们理解制度的有效方式。




对于该通知,有两个焦点问题更受业内关注,一是可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二是对合作机构的规范。






可拓区域无实质延伸




在展业机构严格执行审批制的保险行业,拓展经营区域无异于为中小险企打开了保费增收的新路子。




从《通知》看,车险原则上仍属于需审批的范围(经金融监管总局审慎评估后实施),毕竟对于车险独大的财险行业而言,车险是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感知最明显且最集中的险种。在全面互联网的时代,不管是线下服务还是理赔纠纷,大多都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完成,但从服务的质效看,缺少直营机构的车险服务机构,在纷繁复杂的纠纷面前仍显能力不足。




对于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需要严格承保全流程现场服务的险种,《通知》亦明确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换言之,对于此次区域拓展,与此前实践中的做法差异不大,仍将以意健险等产寿交叉险种为主,而从前期的实践看,互联网财险的主要问题亦集中于此,而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则在于合作机构,更进一步看则是财险公司与合作机构合作过程中严重失衡的话语权。






如何提升财险公司合作话语权成焦点




财险公司为获取保费,甘做通道的例子很多,问题也很多。




以大家熟知的段子为例,第三方平台借财险公司资质报备一款可上市销售的产品,第三方拿走利润的98%,保险公司拿走2%的利润作为辛苦费,一旦前期风险洞悉不到位,赔穿则在意料之中。




在第三方掌握强势流量的背景下,面对看似轻而易举可获取的保费,财险公司的风控很多时候都已沦为陪衬,在规模不足以触及系统性风险时,各方似乎都能接受,但随着互联网如影随形式的渗透,非车保费的获取亦越来越依赖于第三方平台,其积聚的风险自然越来越高。




积重难返时唯有釜底抽薪。




一边是财险公司尤其是中小财险公司对保费的强烈渴望,一边是越积越重的潜在风险,强有力的监管规范势在必行。为此,《通知》从内外两个维度予以强化规范:




一是打铁自身硬。重点则有两点,一是明确财险公司不得仅仅充当产品通道,二是遵循商业交易最基础的对价原则,具体分别在第八条和第九条予以规范。




第八条第一款: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核心风控应确保独立有效,不得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完全委托给合作机构,不得仅依托合作机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




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财产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应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和尽职调查,并实施名单制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质价相符、收益风险相匹配”原则与合作对象协商确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互联网平台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对于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科学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公平、合理制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




二是明确第三方机构底线。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的基础义务和责任边界,意在改变以往财险公司控无可控的弱势地位。




第八条第三款: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客户信息、风控数据以及反洗钱数据等保险业务核心信息。




第九条第三款: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强化数据全流程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在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等方面的责任边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处理及使用个人信息。




制度可以从更高维度对后续的走向予以引导,这是监管的担当,但具体到实践中,制度要求能否落地是另一个视角的问题。对于互联网财险而言,如何有效地改变财险公司的保费规模至上的底层逻辑才是关键,但这却又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大问题,绝不可能仅仅依靠监管便实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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