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意外险(团体/个人)、商业三者险、雇主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往往会在条款里面约定由无证驾驶引发的案件免除保险人的责任。然而,司法实践中,即使免责条款有约定,事故中出现无证驾驶情形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责任的免除。在(2021)鄂96民再9号案件中,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摩托车上班发生事故死亡,经交警认定被保险人不负有事故责任,然而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予以拒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两次改判,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全部保险金。1本案中,再审法院推翻二审判决的依据在于,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的行为不是导致其身故的原因,从而否认了免责条款的适用。本案再审法院裁判的法理正是基于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的近因原则。然而,近因原则并未明文在保险法中规定、对于如何解释与适用近因原则,在实践中也有较大的争议。本文试图从无证驾驶拒赔这一典型案件类型出发,梳理近因原则在原因免责案件中适用的依据以及裁判规则。近因原则是指在保险法上,只有当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决定性意义,而且这个原因是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2一方面,近因原则表面含义强调,只有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引起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才予以理赔。另一方面,近因原则内在含义也喻示,当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未保风险时,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对近因原则的理论探讨更重要的领域在于,判断“近因”的规则。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在单一因果的案件中,无所谓“近因”的判断,只需判断造成事故的风险是否属于承保风险范围之内即可。2.链式因果的案件中: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前后衔接,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结果。3.非链式因果的案件:多个原因同时发生、相互并存,共同作用引起事故的发生。
在第2和第3种情形中,多种原因同时包含着承保风险以及非承保风险或者免责事由时,就必须加以区分何种风险为“近因”,才能够判断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目前,对于判断近因的学说争议不断,但我国司法界的主流学说的判断标准为“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在无证驾驶案件中,往往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断各方责任,在“无证驾驶”者占次要责任或者不承担事故责任时,从事实判断上,“无证驾驶”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最直接、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然而,保险公司往往以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有无证驾驶的过错为由拒赔。在免责条款有效的前提下,“无证驾驶”是否为引起保险事故的近因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进一步地,即使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能否免除全部责任,也未有定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合意基础上达成的有效合同,其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在保险人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前提下,应当认为有效。因此,“无证驾驶”是否免除保险人责任,应当围绕免责条款的约定和解读展开。而被保险人一方的意见往往是:引起事故的近因并非“无证驾驶”,事故的近因并不属于免责事由,保险人不能够就“免责条款”拒赔,应当赔付全部保险金。由此衍生出近因原则在案件中的三方面适用问题:即何种情形适用、如何适用以及适用结果问题。
保险条款中将“无证驾驶”情形列为免责事由的表达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强调“无证驾驶”为事故发生的原因,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D款2021版)条款》为例,第六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及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第二种,强调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无证驾驶”的状态,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为例,第九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前者在学理上被称之为原因免责条款,而后者被称之为期间免责或者状态免责条款。从文义解释上理解,保险人适用原因免责条款对保险事故拒赔,需要在案件中证明,免责事由是引起事故或者损失的原因;而期间免责条款则不需要证明因果关系。然而,对期间免除条款是否直接适用,实践中颇有争议。在(2017)闽民申2478号判决中,福建省高院直接适用了期间免除条款:“而该第十二条第二款从条款行文上看,并不属于原因免责的范畴,而是只需满足“下列任一情形下”这一条件,即可免除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责任,而不论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讼争保险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俞忠煌在交通事故中身故,发生在其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期间,太平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保险金的处理决定,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俞忠煌醉酒驾车和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行为,其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将该情形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内。”3而在(2020)皖06民终1256号和(2018)皖0705民初1410号中,并不机械地理解期间免责条款,而是分析“无证驾驶”行为是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结合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的释义强调“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该免责条款的内容既可理解为只要在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期间,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均不赔偿;亦可以理解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因为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本身具有较高危险性,对因这些违法驾驶行为直接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但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则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取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二种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根据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原则,本院对第二种解释予以采信。4罗长平驾驶的车辆行驶证未年审,并非其车辆未年检而存在安全隐患进而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中“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作为拒赔理由,从而减少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答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不予采信。5对期间免责的条款,既可以理解为,事故发生时的状态符合免责事由的情形,保险人有权拒赔;也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在免责事由约定的状态明显增加了意外发生的可能,或者成为事故的原因之一的,保险人才能够免除责任。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角度来看,也应当考虑免责条款适用的因果关联前提。并且,若剥离了因果关系直接对期间免责条款予以适用,将会限缩保险合同可保范围,不仅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有违保险分散危险之功能。因此,仍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期间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审查。“无证驾驶”案件相对于其他的保险事故,往往有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事故的责任认定在诉前就得以确定。一般而言,法院都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判断事故成因的依据,例如(2021)陕09民终247号案件:从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来看,姚清田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虽然属注销可恢复状态,但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即姚清田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意外伤害,并非无证驾驶所致,不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因无证驾驶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免责情形,故该项免责条款对姚清田不发生法律效力,太平洋人保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6若在无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形,法院也应当根据近因原则对事故成因进行判断,若“无证驾驶”不属于近因,则不应当适用免责条款,例如(2021)鄂12民终212号案例为典型的链式因果进程,在前后发生的多个事件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时,应当分析有效近因:本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是指造成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本案中,受害人赵某虽然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撞击护栏倒地,但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20)鄂1224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害人赵某碾压、拖行,造成赵某当场死亡,故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张天浪的醉酒驾驶行为所导致。……本案几种原因相继发生,其中的因果关系由于新干预原因即张天浪的醉酒驾驶行为而中断,正是因为这种新干预原因具有现实性、决定性和有效性,那么在此之前的原因比如赵某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就被新干预原因所取代,变成远因而不被考虑,新干预原因则成为近因,而这个近因属于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应承担对损失的赔付责任。根据近因原则,当事故发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承保范围,而“无证驾驶”并非事故“近因”时,保险人应当就保险事故承担合同项下的理赔责任;否则应当免除保险人的责任,即“全有”或者“全无”。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保险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即遵循“比例原则”。根据笔者检索案件,“无证驾驶”案件可能的裁判结果有以下几种:
对于“无证驾驶”情形为事故次要成因的情形下,部分法院认为该情形不属于事故“近因”,判决保险人赔偿全部责任例如,在(2023)鄂12民终1376号案件中,“无证驾驶”者雷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一审法院以近因原则排除了条款的适用,并判决保险人负全部的责任;该判决在二审中也被终审法院肯定。7然而,在小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即使“无证驾驶”的原因是事故的次要原因,也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例如(2021)赣05民终1028号案件。8部分承保事故与免责事由共同造成的事故情形中,法院即使在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免责事由是次要原因的情况下,以比例原则对案件进行裁判,如(2021)沪0106民初5157号案例。9各地司法实践对此看法不一,然而笔者认为,仍应当适用“全有”或者“全无”规则,当事故的有效近因为承保风险,而如“无证驾驶”这种免责事由为非近因时,应当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的保险金。《保险法解释三》规定的情形为“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时才能予以适用,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出具认定文件具有高度专业性,且对事故成因有较为清晰地划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足以判断事故的近因,应当适用“近因原则”对责任划分进行裁判。
本文通过分析多个法院的判决案例,深入探讨了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及其在无证驾驶拒赔案件中的适用性。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关键因素,它要求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必须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相符合。而在无证驾驶拒赔案件中,审理的焦点往往在于无证驾驶的情节对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若事故近因并非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则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