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参君
来源:险企高参
进入两会时间,“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一度成为热点。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加强基本民生保障”工作任务中强调,“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较往年提及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有明显不同。
数据显示,2019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比达到18.1%,65岁及以上老人占比12.6%。研究预计,2025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发展第三支柱已经十分迫切。两会期间,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亦是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聚焦的重点。来自保险业、基金业、学界的代表委员,在两会期间就“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言献策。
鼓励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保险公司积极提供健康与养老服务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赖秀福日前建议,鼓励养老保险产品创新,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提供健康与养老服务。
赖秀福建议,强化制度建设,包括加强顶层设计,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和供给能力;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打通各支柱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特别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与个人养老账户之间应率先做好制度对接与互补;
加快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代表的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建议将保险系、信托系产品作为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支持保险业、信托业先行先试养老金第三支柱并进行深化和扩大推广。
在加大政策支持方面,赖秀福表示,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大对第三支柱产品政策支持力度,出台一揽子强有力的激励政策,包括税延、税免、直接补贴等举措。允许个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多交费,针对超额交费部分制定分段个税抵扣政策。应研究设计避免过于向较高收入人群倾斜的政策制度。
在丰富养老产品供给与服务方面,赖秀福建议,建立丰富的市场化、多元化第三支柱产品体系,满足人民不同人生阶段、不同消费能力的养老和养老金融需求。
推动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强化衔接转换贯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王滨在《关于保险服务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提案》中,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研究制定养老保险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以降低领取阶段的税负为核心,打通第二、第三支柱税收优惠,吸引更多个人参与;对机构通过差异化的增值税减免措施,降低机构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税负水平。
二是强化三支柱间的衔接转换贯通。加快构建统一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三支柱间共享信息,实现不同层次养老保险产品的便捷转换和退出,便于居民在长周期中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家庭结构、风险偏好等变化,统筹规划和动态安排。
三是引导养老金融产品形成专属优势。针对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配套出台机制相容的监管规定、会计准则、业绩考核办法等,坚定长期化定位,统一标准,统一领取期限及条件,并在估值核算、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方面给予鼓励性政策,强化养老金融产品的专属属性。
四是试点先行推进三支柱改革。加快推进业务创新试点,大力发展真正具备养老功能的专业养老产品,包括养老储蓄存款、养老理财和基金、专属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金等,建议选择大型金融保险机构先行开展试点,探索多层次、多形态养老金融产品体系的业务新模式,更好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收入水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人群的差异化养老需求。
发挥税收政策作用,
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总经理谢卫提案《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作用、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几点建议》。
谢卫认为,作为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前的一次尝试,无论参与人数还是整体规模都相对偏低。在他看来,究其原因固然有试点地区和产品范围偏窄、抵扣流程复杂等问题,还在于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税收激励政策不到位;二是产品层面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未统筹考虑与年金税收政策的有效衔接。针对这一现状,他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进一步提高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一是在缴费环节,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二是在领取环节,建议比照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不计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税等。
其次,实施合格金融产品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建议对纳入第三支柱范围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个税递延产品等合格金融产品;二是建议对金融机构因发行管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减免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降低机构开发、拓展该类金融产品的经营成本。
再者,统筹年金和第三支柱税收政策。建议进一步推动年金和第三支柱在税收方面的统筹衔接,即将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赋予到个人,允许个人灵活选择运用于年金计划或第三支柱,为第三支柱制度的良好开端和行稳致远奠定基础。
推进商业养老保险,
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在今年两会上将提出推进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建议。
周燕芳从制度层面、政策层面、产品和服务层面入手,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推动,更好地服务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建设,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
二是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定位,鼓励产品服务创新。加快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为代表的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市场机制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是加大对第三支柱产品的政策支持力度。商业养老保险相比其他金融机构的养老金产品,灵活性方面竞争性较弱,对个人养老理念认知要求较高,亟需税收优惠等各方面政策支持,同时在政策性产品监管、销售监管方面应给予政策松绑。
四是扩大商业养老保险投资范围,提升长期养老金收益率。
五是简化税延养老保险业务全流程,提升吸引力和参与率。
第三支柱尚且起步,
加大商业养老保险支持力度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孙洁认为,第三支柱发展刚刚起步,替代率、资产规模较小,在结构特点、市场有效性和政府管控程度上均有提升空间。第三支柱代表性产品税延商业养老保险规模非常小,并且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比较严重,价格也比较高,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对此,孙洁建议,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的支持力度。第一,加强顶层设计,扩大第三支柱覆盖面。第二,探索建立养老金第三支柱专属账户体系,打通“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第三,建议将保险系产品作为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发展初期的产品主体。
此外,孙洁还呼吁出台一揽子强有力的激励政策。包括税延、税免、直接补贴等举措。还可以扩大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范围,提升长期养老金收益率。
孙洁认为,提升养老金长期收益率是提升第三支柱吸引力的根本。有必要进一步放开投资端限制,允许更高比例投资在权益类、另类资产;适当降低养老金产品的资本金要求,拉长年金投资业绩的考核周期;对于养老金业务给予税收优惠等。
引入“自动加入”机制,
同时尽快出台第三支柱顶层设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介绍,在我国,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包括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郑秉文认为,长期看,中国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改革取向,应是以基金积累为基础的“资产型”养老金制度模式,而非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负债型”养老金制度模式。
郑秉文表示,我国养老金体系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急需强化第二、第三支柱。尽快扩大企业年金的参与率,引入“自动加入”机制,同时尽快出台第三支柱的顶层设计。“应该推出一个完整的、容纳所有金融产品的第三支柱制度设计方案。”他建议,应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在账户持有人身上而非产品上,让账户持有人能够用一个账户“通吃”所有合格金融产品,以提高第三支柱的便利性和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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