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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分享:如何评判套娃式的股东被告的保全错误风险?

  • 2023年10月13日
  • 14:11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近期帮保险公司评审诉责险案件,经常看到案件中存在的多个被告的情况。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将直接债务人的“股东的股东的股东的股东”列为案件被告的情况。

这种情况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极易引发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保全错误风险,现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如下:

一、案情回顾

A建筑施工企业承揽了B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某小区的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就工程价款结算双方产生争议。A公司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等给付工程欠款7000万元。

在起诉状中,A公司为原告,被告都有谁呢?

被告一为发包人B公司;被告二为B公司的全资股东C有限公司;被告三为C公司的60%的控股股东D有限公司;被告四为D公司的全资股东E有限公司;被告五为E公司的全资股东F有限公司;被告六为F公司的全资股东G有限公司......

A公司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B、C、D、E、F、G公司的财产7000万元。

看到各个被告,是不是被绕晕了呢?各被告的关系,像不像俄罗斯套娃呢?

二、分析意见

(一)被告主体适格性分析

我们评估一个案件保全错误的风险,首先要评判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这个案件中,主要是考察各被告主体的适格性问题。

首先,B公司是案件适格的被告。

在这个案件中,与A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对方为B公司,虽然双方对工程造价产生了争议,B公司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拖欠多少工程款不确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B公司是案件适格的被告是确定无疑的;

那么,C、D、E、F、G公司都分别是案件适格的被告吗?有没有保全错误的风险呢?接下来让我们考察下其余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

其次,C公司是案件适格的被告。

C公司是B公司的全资股东,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因为C公司是B公司的独资全资股东,也就是B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63条又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独资股东须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即需要C公司证明C公司财产与B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就要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换言之,如果B公司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C公司在此案中是否承担责任,要看C公司能不能证明与B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这自然是诉讼中要查明的问题,所以C公司也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保全C公司看起来没有问题。

第三,D公司不是案件适格的被告

D公司是C公司出资60%的股东,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D公司只是C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需要D公司对C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就需要揭开公司的面纱。

也就是需要证明D公司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等各种情形。即使揭开公司的面纱,也有步骤,而不能两步并作一步走,这个问题下文会讲。

第四、E、F、G公司统统不是适格的被告

如果D公司都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无法确定D公司在案件中的责任,作为D公司股东的E公司及E公司股东的F公司及F公司股东的G公司,自然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

非案件适格被告,保全其财产自然保全错误的风险很高。

(二)债务的偿还顺序分析

此案中,存在债务的偿还顺序和偿还层次问题:

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债权债务问题。

本案中,A公司主张B公司拖欠工程款,但因双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此种主张是否成立其实并不确定。不过这是诉讼中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法院审理的结果,B公司并不欠款,A公司就不能向C公司以后的其他公司主张还款。

如果法院审理认定B公司欠款,因合同的相对方为B公司,首先需要B公司还债;如果B公司履行了判决,偿还了全部债务,则不需要到追及股东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债的层面。

其次,如果B公司偿债能力不足,A公司可要求其全资股东C公司连带偿还债务

如果B公司偿债能力不足,A公司可要求追究全资股东的连带责任,要求其代B公司偿还债务,除非C公司能证明和B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不过C公司要证明这点难度比较高。因为但凡C公司代收过B公司的一笔款项,都会被认定财产相互不独立。

第三,A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要求C公司的股东偿还债务?

如果C公司也还不了债务,如果想追加C公司的控股股东D公司偿还债务,就需要“揭开公司的面纱”,需要证明D公司存在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或者存在与B、C公司的存在人格混同的行为。

现在公司法规定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能不能加速股东出资到位比较复杂。

即使要追加非独资股东偿还债务,也应该是债务人还不了债务的情况的前提下,也就是法院做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的前提下。

简而言之,

合同有相对性原则,通俗地讲,冤有头债有主;

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能随便就把股东列为案件的被告,尤其是股东的股东的股东的股东;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须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然要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证明子、母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而且需要在债务确定的前提下。

三、本案的评审结论

纵观本案,A公司提供的证据初步可以判定存在工程欠款事实,合同相对方为B公司,起诉保全B公司保全错误风险不高;

C公司作为B公司的独资全资股东,举证责任倒置,需要证明与B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起诉及保全C公司问题也不大。

D、E、F、G公司在本案中主体不适格,就存在了非常高的保全错误的风险。

四、总结

诉责险作为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专业险种,具有很高的专业性,需要借助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去评估案件的保全错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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