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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分享: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协助查封客户理赔款,拒绝协助有什么后果?

  • 2023年10月09日
  • 15:08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我司有一款理财产品,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大,故会经常接到各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

接到此类通知应该怎么办?可以拒绝协助吗?如未协助会有什么后果?

今天,我就收到了一个分公司上报的跟协助执行相关的请示事项:

一、问题

崔老师,我中支于2017年11月15日接某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函,要求冻结投保人黎某名下保单权益12万元。后经我中支查询,黎某确有一张保障金为20万元的理财产品保单。

因此我中支将该保单在系统中进行了冻结操作,冻结金额为:保障20万元,冻结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

2019年9月23日人民法院再次来人要求将该保单解冻,并将满期金23.06万元中的12万元打入法院账户,但查询发现该保单在我中支未提交解冻申请的情况下系统于2019年8月14日自行解冻(注:此解冻需法院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

并于2019年8月30日将满期金23.06万元支付至投保人黎某的账户。

现该款已被投保人黎某取走,今人民法院发来《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我司15日之内追回已支付款项中的12万元,否则视情节轻重追究我司法律责任。

该事项分公司如何应对,请老师指示,谢谢!

总结下上述问题:

法院要求我司协助冻结一个客户的价值12万元的保单,我司也协助了。但因为疏忽,未按法院要求的时间进行冻结,在法院通知的解冻时间之前将保单解冻,并将保单的保障金支付给了客户,导致法院的冻结落空。

现在法院责令我司将协助执行金额的款项赔偿至法院账户。

要回答此事项的应对方案,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下关于协助执行的相关问题。

二、协助执行介绍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方式。

协助执行又分为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法院的协助执行和个人的协助执行。

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及需要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

举例:

张三借给李四50万元,李四一直不还。张三无奈起诉至法院。张三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李四的财产50万元。

法院查询到李四在某保险公司有一张现金价值50万元的保单或者一笔保险理赔款,法院就会给保险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通知保险公司冻结此笔保单或理赔款。

待法院判决后,如判决李四需要归还张三款项,再根据判决结果,由保险公司将保单的现金价值或理赔款转至法院账户,由法院转交张三。

法院通知保险公司协助冻结客户的保单,保险公司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冻结保单,就是保险公司在协助法院执行。

三、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人的法定义务

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拒绝协助会被处罚

(一)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人的法定义务

协助执行人可以拒绝协助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8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的含义就是必须履行。

(二)拒绝协助的后果

那有人会问,如果协助执行人拒绝协助履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要回答此问题,我们再来学习个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协助执行人拒绝协助执行,

首先,需要限期追回已被转移款项;

其次,如限期无法追回,需要在被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因妨碍执行被处罚。

结论:对于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保险公司要认真对待,绝不可拒绝或疏忽,不然稍有不慎,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

四、处理建议

学习完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分公司请示事项的答案就有了:

一、首先遵照法院的要求执行,将协助冻结款项划至法院的指定账户;

二、在协助执行后对投保人进行追偿。

其他后续事项,就根据公司内部规定自行处理了。

五、附被处罚案例

案例1:某管委会在法院查封冻结期间仍向被执行人支付冻结工程款被法院处罚并赔偿损失

近日,城西法院执行局向青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协助执行单位某管委会发出责令限期追回擅自支付冻结款通知书,并依法扣划协助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7.16万元,此事在某管委会引起很大反响,在一定范围内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青海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青海某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阶段,城西法院按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10月27日向协助执行人某管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人协助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青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协助执行人处尚未支付的工程款287.16万元。

但协助执行人在该款被法院查封、冻结期间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该案在执行中,该院于2018年5月26日依法向协助执行人发出责令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6月10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协助执行人并未在该院规定的期限内将擅自支付的款项287.16万元追回。

2018年6月20日,城西法院依法将协助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87.16万元扣划至该院,给付申请执行人。

协助义务人面对擅自转付法院冻结款项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院对其采取处罚措施时,其向法院表示出极大的悔意,并寻求解决的途径。

此案的执行提醒有关协助单位和个人,对法院冻结或查封的财产切不可随意处置,一定要依法办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2、一中学副校长无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被罚款万元并责令追回

2016年3月2日,被执行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某中学有到期债权,开发区法院对该中学发送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明确该中学作为第三方协助义务人,有义务协助我院执行。

但该校副校长夏某以当时其办公室有很多讨要工程款的人员在场为由,拒绝签收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导致相关财产被转移,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利益。

鉴于第三方协助义务人的行为已经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相关财产的扣划进程,开发区法院对夏某做出了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追回转走款项。  

在法院尚未办理解封手续时,该第三人中学擅自向被执行人公司支付已查封的工程款,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7条规定,该中学除在已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事后,该校与夏某按照要求追回了相应款项,并缴纳了罚款,同时向法院做出了书面检讨,表示今后将更加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普法教育和宣传,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案例3、某银行拒绝协助执行冻结款项被罚款30万元

2015年2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保全人员至某银行支行对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财产保全工作,该支行工作人员以该行的开户人与该案民事裁定书中的被告名称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冻结措施。

经保全人员释明有关情况并明确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及不予协助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该支行工作人员仍拒绝协助办理冻结措施。次日,保全人员再次前往该支行要求其协助办理冻结措施,该支行工作人员依然拒绝办理,导致账户上的19.9万余元款项被转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开发区法院向该支行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并责令限期追回被转走的款项,同时向该银行发出司法建议。

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该支行向杭州中院提出复议,杭州中院依法驳回了复议申请。事后,该支行按要求追回了相应款项,并缴纳了30万元罚款,同时向法院作出书面检讨,表示今后会加强法律学习,建立业务处理联动机制,及时协助法院执行工作。

六、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金钱给付的执行

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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