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专栏
  3. 诉责论谈
  4. 正文

诉责险赔案:对方欠货款,我保全我卖出的汽油……居然要赔473万?!

  • 2023年08月14日
  • 14:23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

卖出汽油,对方欠部分货款,卖方起诉并保全卖出的汽油,.....为什么居然让保司的诉责险赔掉了473万?欲了解详情,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概要:A公司诉B公司归还货款并保全A公司卖给B公司的汽油,被判保全错误赔偿了损失473万元

背景

(一)同一日,五家公司两两签署汽油买卖合同三份:

1、2018年4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买卖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卖给B公司汽油6000吨;

2、2018年4月4日,C公司与D公司签署买卖合同一份,约定,C公司卖给D公司汽油6000吨;

3、2018年4月4日,D公司与E公司签署买卖合同一份,约定,D公司卖给E公司汽油6000吨。

(二)E公司与航运公司签署运输合同

2018年4月10日,E公司与某航运公司签订航次运输合同,E公司委托航运公司运输汽油5300吨。

(三)上述部分汽油在港口装货后被运往其他港口

2018年4月17日,B公司通知A公司开始在东营港装货。因B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A公司通知航运公司要求油轮锚地等待。

后油轮未征得A公司同意即自行驶离,驶往目的地秦皇岛港。A公司得知,立即安排人员报警。

上述6000吨汽油,一部分留在东营港,一部分卸在秦皇岛,还有1700吨运回东营港,后运往太仓港,陆续卸货。

前诉

(一)诉讼情况:A公司起诉,法院调解B、C公司归还A公司货款1200万元

1、起诉:A公司起诉B公司归还货款并保全不同港口的案涉两批汽油

2018年4月20日,A公司向法院起诉B公司,请求判决B公司归还全部货款及利息。

A公司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险公司的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法院裁定查封了在东营港和太仓港的两批汽油。

2、案件结果:调解B、C公司向A公司归还货款1200万元

2019年4月14日,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一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

(1)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约1200万元,由C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前支付A公司598万元,由B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前支付A公司598万元。

(2)储存于太仓的92号汽油实收1768吨,如果所有权归B公司或C公司所有部分,则B公司对该货物或该货物变现款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C公司获得)。

(二)保全情况:A公司投保诉责险后法院查封了部分汽油,E公司提出异议,法院解除了部分查封

1、A公司诉B公司还款保全存放于数个港口的汽油

为保证生效判决的履行,A公司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B公司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

2018年4月12日,A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600万元的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法院遂查封了存储了数个港口仓库的上述汽油。

2、E公司就查封秦皇岛港口的汽油提出异议后法院解除查封

2018年4月25日,E公司提出申请异议书;同年12月29日,E公司向法院提出依法处理函,2019年3月20日,又向法院提出请求立即解除财产保全紧急报告。

2019年4月12日,法院解除对在秦皇岛的1300吨汽油的查封。

3、E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太仓汽油的所有权获判决支持

2019年11月28日,E公司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石油的所有权归E公司。

法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太仓储存的1771吨的所有权人为E公司,并不得执行该标的。

A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6日,一审法院解除了在太仓港口的汽油的查封。

后诉

概要:E公司诉A公司及保险公司保全错误造成损失获支持473万元。

E公司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生效后,E公司即向法院起诉,主张A公司的保全侵权造成损失,请求A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

(一)一审:E公司起诉A公司及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获支持486万元

1、E公司起诉A公司及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赔偿损失766万元

2021年,E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及保险公司,主张A公司保全侵权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保全侵权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659702.34元。

2、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损失48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A公司申请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E公司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两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一,A公司的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前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储存于太仓的案涉油品1771吨。

后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太仓储存的汽油的所有权人为E公司,并不得执行该标的。

因法院已认定案涉油品所有权人为E公司,故A公司的保全行为符合财产保全错误情形。

其过错在于:

第一,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查明事实,围绕同一批货物,同一天签订多个买卖合同。虽然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但按油品交易习惯,在申请保全财产时,案涉油品并不确保属于B公司。

且经生效判决认定,E公司对案涉油品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善意时间点为动产交付之日。

但因A公司与B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需方结清全部货款前,本批次的所有权归供方所有,因此A公司申请保全时,未确保所有权已由E公司善意取得,属于一般过错程度。

法院对A公司的起诉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已明确排除了其所有权,但A公司仍然坚持查封,放任错误查封持续存在,构成重大过失;

第二,因过错申请,客观上给E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实施查封,于2019年4月14日调解达成协议,直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生效后,2020年11月6日才解除查封,E公司以当时的价格出售,已低于查封时价格,导致差价出现,造成损失。另造成仓储等实际损失。

第三,E公司的损失与A公司错误申请存在因果关系。

正是A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申请保全错误,造成E公司各项损失,两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依法应赔偿原告因财产保全所遭受损失。

针对争议焦点二、E公司主张各项经济损失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A、E公司主张货物价差损失3002766.3元合理,给予支持。

2019年4月14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后,已明确排除A公司的所有权,A公司仍坚持查封,放任错误查封持续存在,其过错明显。民事调解书出具之日可认定为A公司错误保全之日。

E主张以上货物价差损失合计:300万元。A公司辩称因油品价格起伏波动加大,案涉货物的销售时间由原告自行掌握,故行情低迷与行情利好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所得的收入具有较大差别,该损失计算方式,明显不合理。

经审理认为,案涉油品查封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解封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原告签约出售案涉油品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案涉油品所有权被生效判决确认,E公司便及时将案涉油品卖出,可以认定E公司对案涉油品出售系本着积极态度。

同时参照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的市场价格及E公司出售时市场价格,以销售单价5015元/吨出售该批货物,对其出售价格系及时止损行为,应确认为合理价格。

案涉油品先后出售差价因A公司保全造成,因此对于E公司出售案涉油品所造成物价差损失,予以支持。

经核算,案涉油品差价损失为285.5万元。

B、E公司主张仓储损失161万元合理,给予支持。

案涉油品查封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解封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在案涉油品被查封,期间产生的仓储损失因A公司错误保全造成,属于直接损失。

C、E公司主张运费损失118万元不合理,不予支持。

(1)多港运费、船舶滞期费、港口占用垫付费用等合计为150万元;(2)船舶实际卸货3548.028吨;(3)运费每吨90元。综上,运费损失为118万元。

经审理认为,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8年4月21日,通知E公司及海运公司查封案涉油品后,E公司理应就近封存被保全财产,但E公司又与海运公司补签运输合同,将案涉油品由秦皇岛运往南通港码头,并与仓储公司签订仓储协议,故自东营港驶离以及自秦皇岛港驶离行为,产生运费系E公司自身过错所导致的扩大损失。

因此,对于运费损失118万元,不予支持。

D、E公司主张运输及仓储损耗损失31.7万元不合理,不予支持。

经审理认为,涉案油品在海运过程中因挥发、挂壁等原因产生自然损耗系正常现象。因此,不予支持。

E、E公司主张货款利息损失145万元部分合理,酌情支持40万元。

自2018年4月28日至2020年11月9日,原告货款迟到926天,按照同期贷款年利率4.75%、总货款11876731.38元计算为145万元。

经审查认为,A公司所诉案件经调解后,已排除其所有权,因A公司的重大过失导致E公司长时间未能将案涉汽油售出,可从调解之日计算利息损失。但考虑原告主张系利息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400000元。

F、E公司主张商检费损失5000元不合理,不予支持。

商检费用支出并非必要支出,不予支持。

G、原告主张案件受理费损失92456元不合理,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三、两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为A公司的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因A公司的错误保全行为造成原告损失,故,两被告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

判决:

A公司赔偿E公司货物价差损失2855198.54元+仓储损失1610614.32元+货款利息损失400000元,以上共计4865812.86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判决后,E公司和保险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二审:改判赔偿损失4730992.79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A公司的财产保全存在过错,对此期间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关于损失计算问题:部分合理部分不合理。

1、关于损失的起算点:进行调整

应从2019年4月14日,调解书出具之日。至解除查封保全之日2020年11月6日为572天。仓储损失为999209.75(备注:一审认定仓储损失1610614.32元);

2、关于E公司的货款利息:进行调整

调整为876584.5元(一审酌情支持了40万元)。

3、最终判决结果:赔偿4730992.79元。

A公司赔偿E公司货物价差损失2855198.54元+仓储损失999209.75元+货款利息损失876585.5元,以上共计4730992.79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下:二审判决的赔款比一审判决少了134820元。

案件分析点评

总结:得知大宗散货的货权变动后未及时解封,造成损失需要赔偿

本案中,A公司出售给B公司汽油,合同约定未付清全部货款前,汽油的所有权仍归A公司所有。A公司正是基于上述约定,在汽油未经其同意,被E公司委托的航运公司运至其他数个港口后,向法院起诉追索货款并查封了上述部分汽油。

明明汽油的所有权仍归A公司,那为什么法院还最终认定A公司的保全错误,需要赔偿E公司损失呢?法院的判决有道理吗?

崔老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有道理的。

这其中涉及到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善意取得。

(一)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要得到保护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E公司与D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市场交易的正常价格;且合同约定货物在运至船上法兰口时转移;且在货物交付前,E公司已向D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

因此E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二)发现错误保全非被告名下财产时需要及时解除查封

另外,本案中,法院认定A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的理由,是A公司在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调解确定了B、C公司须向A公司偿还货款;并且此时已经知悉E公司为善意取得汽油的所有权人;

因此调解协议达成后,A公司就应该及时解除对案涉汽油的查封。

但A公司仍拒绝查封,构成重大过错。保全行为存在恶意,保全侵权行为造成损失需要赔偿。故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诉责险的承保启示

(一)大宗散货的货权确定难度高导致保全错误风险高:

原油、煤炭、钢材、木材等大宗散货的交易中,因大宗散货的所有权变动需要借助双方合同的约定,比如有的约定支付多少货款即转移,有的约定越过船舷即转移,而不像房产等不动产需要做产权登记;

故产生争议诉讼做财产保全时,判断货物权属的难度较大,导致特别容易保全案外人的财产,发生保全错误风险。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经常发生大额保全侵权赔偿诉讼。比如以下案件:

诉责一姐分享:错误保全案外人15万吨铁矿石,竟赔偿损失3210万元!

(二)诉责险大金额案件的承保后的跟踪管理非常重要

本案中,A公司与B、C公司就拖欠货款达成调解协议后,按说A公司应向法院申请解封对汽油的查封,但是A公司没有及时解封。其原因有可能是因为B、C尚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

但是既然达成了调解协议,货款归属很明确的情况下,就应该及时解封。没有及时解封,导致最终需要赔偿损失473万元。

作为保险公司,诉责险大金额案件承保后的跟踪管理普遍缺失,原因是跟踪难度较大。另外,即使有跟踪,保全申请人A公司也未必能够听从保险公司的合理建议。

虽然如此,保险公司仍需要加强对大金额诉责险案件的保后跟踪管理,以确保风险可控。

(三)应对处理索赔诉讼需要协调保全申请人协同作战

本案引发的诉责险后续诉讼,A公司未出席二审庭审,完全由保险公司孤军奋战。

A公司估计认为,反正购买保险了,法院判决赔偿,也是保险公司赔偿,其出不出庭意义不大。

但从我们办理诉责险索赔诉讼的经验来看,这种看法并不正确。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的担保人,双方要共同向法庭论证保全的合理性,被保全人主张损失的不合理性。

如果双方共同分工配合抗击被申请人,在很多案件中均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这也提醒保险公司,索赔诉讼庭审前多跟投保人沟通协商,争取获得投保人的支持,双方共同作战。

白话总结

1、大宗散货因货权确定难度高导致保全错误风险高,承保时要慎重。

2、诉责险承保后的大金额案件的跟踪管理非常重要,需要加强。

阅读排行榜

  1. 1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双方互相诉讼,未及时解封赔偿损失70万元!!!

  2. 2

    诉责险风险评估:第一次诉讼未交诉讼费撤诉了,再次诉讼保全风险高吗?

  3. 3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起诉及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4. 4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基于重复的诉讼请求的保全,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5. 5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内部印章管理混乱错误起诉,引发的诉责险赔案!!!

  6. 6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被推翻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引发了诉责险的赔案!!!

  7. 7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起诉索赔税款变更为返还发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8. 8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购买事故车后提起3倍车款赔偿诉讼,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9. 9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推翻生效调解协议的财产保全,会构成保全错误吗?!!

  10. 10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甲方诉乙方赔偿工程质量维修金两次撤诉,被判保全错误赔偿损失!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