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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保险法:健身房受伤,哪个保险能赔偿?

  • 2023年08月02日
  • 15:00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健身房的公众责任险赔偿案例

案例1:私教用力过猛造成学员肋骨骨折等身体损害的赔偿案例

2018年4月,某健身俱乐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

保单约定,累计赔偿限额2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20万元,其中医疗费限额1万等。

2018年7月,张先生在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为期一年的会员卡。为取得良好的健身效果,张先生聘请了健身俱乐部的私教。

2018年8月某日,私教在帮张先生做放松训练时,按压张先生的胸部,因私教用力过大,只听“咔”的一声。当时张先生并未在意。

张先生回到家后,感觉胸部越来越疼痛,就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张先生肋骨骨折。后张先生经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3000元余。

后张先生提出索赔。因私教为健身俱乐部员工,其为张先生提供健身指导服务,系职务行为;健身房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

最终,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代健身俱乐部赔偿张先生损失12000元。

案例2:健身学员从空中瑜伽绳上掉落造成身体损害案例

2018年3月,某健身俱乐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

保单约定: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20万元,其中医疗限额1万。

2018年6月,健身俱乐部的会员刘女士在参加空中瑜伽课的训练中,不慎从瑜伽绳上掉落造成身体损伤。

后俱乐部将刘女士送至医院,诊断为左挠骨骨折,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余。

后健身俱乐部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事故原因后,在公众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代健身俱乐部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10000元。

案例3:健身会员甲不慎造成乙身体受伤的案例

2018年2月,某健身俱乐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

保单约定,累计保额为100万元的。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30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限额5000元等。

王女士和陈先生均为该健身俱乐部的会员。

2018年4月某日晚上6点左右,王女士和陈先生同在健身俱乐部进行健身运动。陈先生在做扩胸健身运动时,王女士从陈先生正在使用的扩胸器械与另一健身器械背后中间穿行,两台器械间距约80公分。

王女士步行到陈先生左身侧时,陈先生因出汗手上湿滑导致手握的健身器械脱手击打在王女士面部,导致王女士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被送至医院,诊断为面部挫伤及下颌骨骨折。后经住院治疗后痊愈。王女士伤愈出院经鉴定,其下颌骨骨折术后张口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至此王女士的包括医疗费50000元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已达10万元以上。就损失赔偿问题,王女士、陈先生及健身俱乐部等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女士无奈,将陈先生和健身俱乐部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在健身活动时因汗导致手上湿滑,导致器械脱手,击打在王女士面部,导致王女士面部受伤。其疏忽大意,未能尽到最大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王女士面部损害,其应对王女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为60%。

健身俱乐部在本次事故发生时,现场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且在通行道路上未能标注安全通行标识,在危险的通行地点未标注禁行标识,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与王女士面部受损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其应对王女士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王女士明知在陈先生使用的器械与另一器械之间通行可能存在被刮碰的危险,但其疏忽大意,导致被损害的后果发生,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最终判决,除陈先生赔偿王女士的60%的损失78000元外,剩余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损失5000元,其他费用损失26000元。

另外,由于健身俱乐部需要承担了王女士医疗费30%的部分,但投保的保险的医疗费赔偿金额为5000元,故扣除5000元以外的部分,健身俱乐部另行承担了医疗费损失13000元。

案例4:动感单车损坏倒塌造成健身学员受伤案例

2018年1月,某健身俱乐部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公众责任险。保单约定:累计赔偿限额10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每人每次赔偿限额20万元,其中医疗限额1万。

2018年5月,健身俱乐部的会员韩女士在训练动感单车项目时,单车把突然脱落,导致韩女士倒地,单车砸在韩女士腿上,造成韩女士摔倒扭伤。

后健身俱乐部相关人员立即将韩女士送至医院治疗。后健身俱乐部为治疗韩女士的身体损伤,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4000余元。

赔偿后,健身俱乐部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事故原因后,赔偿健身俱乐部损失4000元。

健身房投保公众责任险的注意事项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通常为健身俱乐部、健身房等的组织者或管理者。

(二)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因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行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其他

1、公众责任险一般会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等。

2、公众责任险为财产险,理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白话总结

1、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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