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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杜苏芮”来袭,车辆、厂房等财物受损,你买的保险可以赔吗?

  • 2023年07月28日
  • 14:57
  • 来源:
  • 作者: 陈海云律师

据中央气象台7月27日最新消息,超强台风“杜苏芮”正以每小时10至15公里的速度向西北方向移动,预计将于7月28日早晨至上午在福建中部至广东东部一带沿海登陆,福建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应急响应。

那么台风来了之后,如果车子、厂房等财物受损,买了保险之后可以赔偿吗?

01 车辆受损

大家所购买的“车险”、“全险”通常是包括下列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如果车辆在台风天受损,则属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赔偿范畴。

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保险责任是这样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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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同时,条款中对自然灾害的定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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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台风属于自然灾害,只要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都需要赔偿。

那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又是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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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总结来说,就是存在驾驶证行驶证有问题、逃逸、损失程度难以确认的情形下,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中,通常存在关联度、发动机进水启动、鉴定、公估等个案不同情况,来看几个案例。

(2021)鲁05民终2005号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保单可证实原、被告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涉案车辆损失被告应否赔付。本院认为,原告为鲁E9××××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主张车辆遇暴雨而遭受损失,提供了2019年8月11日电话报险记录及气象证明等加以证实,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本院予以确认。经原、被告双方共同通过法院委托鉴定,鲁E9××××号车辆损失价格为127000元,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数额客观反映了车辆损失的现状,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对鉴定报告中涉案车辆气囊电脑、CD机、多媒体主机、转向管柱损失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根据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人杨亮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气囊电脑、CD机、多媒体主机本身具有吸潮的特点,雨水进入驾驶室,加之车辆未及时进行清理、晾晒,车门处于关闭状态,车内雨水经过高温蒸发,以上配件出现锈蚀。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保险记录及被告陈述,鲁E9××××驾驶人李某某在出险后两次联系被告,均无人救援,且查勘员电话无人接听。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驾驶人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未及时进行现场施救;且假使涉案车辆在出险后及时开窗通风和晾晒,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认定气囊电脑、CD机、多媒体主机就可以避免受损。因此,被告抗辩涉案车辆损失应扣除车辆气囊电脑、CD机、多媒体主机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2020)沪0112民初7308号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暴雨、台风导致被保险车辆受损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首先,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六条第四款约定,因暴雨、台风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的,保险人应按约负责赔偿。原告已有证据证明当时本市台风“利奇马”影响,降雨达到暴雨标准,原告车辆因此受损符合该条款理赔的约定。其次,虽然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有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约定。但若按照被告所述,无论原因如何,只要涉水造成的损坏,保险公司均不赔偿,那么因暴雨致车辆受损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鲜有使用空间;再次,“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规定属于免责条款,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向保险人明确说明,未进到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过程中,仅显示手机操作投保的过程,并不能证明进行手机操作的为原告本人,且整个投保过程不足一分钟,即使为原告本人操作,其也无法看完整个保险条款,被告也没有进行特别的说明。因此,本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最后,因暴雨产生的损失,并不仅仅指发动机的损坏,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车辆除发动机外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因为被告要求剔除除发动机外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车险看起来简单容易处理,但个案中确实有不同的情形,如果发生保险拒赔、少赔,还是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来处理,避免踩坑。

02 厂房、设备、存货

涉及这类财产险,首先要知道财产险包括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这三者的保费不同,保障范围也截然不同。

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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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投保的是财产基本险,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台风造成的损失。有很多人觉得基本险比较便宜,不看具体保障范围就投保,如果遇到台风灾害,投保的将是一张白纸,无任何作用。

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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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综合险是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上了暴雨、洪水、龙卷风、台风等13种自然灾害,台风导致财物受损就可以赔偿了。

再来看看财产一切险,保险责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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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没有采取列举式,而是直接包括了所有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保障范围比综合险更加广泛。

实践中,综合保费和保障范围,购买财产综合险的数量最多,我们再来看看财产综合险的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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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地震海啸次生灾害、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损失、免赔额、免赔率,都是常见的保险拒赔事项。当然,在实践中,涉及财产损失的案件往往十分复杂,例如涉及自动承保条款、涉幸原则、公估等疑难复杂问题,举几个案例如下:

(2020)最高法民终226号

本院认为:……

(二)关于太保厦门分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款数额

案涉图途公司厦门仓先后遭受了莫兰蒂、鲇鱼两次台风事故。太保公司、太保厦门分公司认为应当依据三赢公估出具的《公估报告》及三方签订的《定损同意书》作为认定图途公司受损金额。而图途公司认为应当依据鑫八闽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认定其受损金额。

第一,关于《公估报告》《定损同意书》。从现有证据来看,三赢公估仅对第一次保险事故现场进行过勘察,其《公估报告》载明的受损金额是5660万元,该金额与2016年9月27日三方签订的《定损同意书》载明的定损金额5660万元一致。鉴于《定损同意书》签订时,第二次保险事故尚未发生,且《定损同意书》未载明5660万元包括鲇鱼台风损失的预估,《公估报告》载明5660万元损失包括三方对于鲇鱼台风可能遭受损失预估的内容又缺乏任何依据,应当认定5660万元是三方确定的莫兰蒂台风事故的受损金额。而厦门仓存货遭受两次台风事故损失,故《公估报告》及《定损同意书》不能作为认定图途公司全部损失的依据。

第二,关于《价格评估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据此,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具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亦具有及时核定损失的法定义务。图途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致函太保厦门分公司,载明鲇鱼台风导致其存货损失进一步扩大,并要求太保厦门分公司重新定损,但是太保厦门分公司回函予以拒绝。在太保厦门分公司拒绝履行法定核损义务的情况下,图途公司自行委托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鑫八闽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评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鑫八闽公司在现场查勘和市场调查基础上,依照行业规范对图途公司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其制作的《价格评估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损失的依据。此外,上述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只有在因被保险人等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才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图途公司已经及时履行报损义务,而太保厦门分公司拒绝履行核定损失的义务,导致本案现在无法再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损失,此不利后果应当由太保厦门分公司自行承担。对于图途公司厦门总部大店损失,太保厦门分公司同样没有及时履行核定损失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价格评估意见书》确定图途公司的损失并无不当。

2019)粤0608民初2042号

其次,关于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双方争议在于是否适用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进行计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非常密切。根据法律规定,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投保时,保险价值针对建筑物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产成品一批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经过评估公司的鉴定,投保标的建筑物的保险价值为16021020元,保险金额为10000000元,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其应按照比例为62.42%计算;纸箱的湿损状态是已经包装好了瓷砖的纸箱受损,而投保单针对包装物(纸箱和胶带)是单列出来的包装物,而已经打包好瓷砖的纸箱已属于产成品的一部分,不属于包装物一批的性质,因此,本院按照产成品受损进行核算,经鉴定,产成品投保的保险价值为67136328元,保险金额为19000000,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其应按照比例为28.3%计算。建筑物的受损金额为196443.27元,残值为8736.18元;产成品的受损金额为1427358.25元,残值为338963.25元;那么,保险公司对建筑物的损失承担为:(196443.27元-8736.18元)×62.42%=117166.77元;保险公司对产成品的损失承担为(1427358.25元-338963.25元)×28.3%=308015.79元。赔付金额共计425182.56元(117166.77元+308015.79元)。扣减免责条款中的免赔金额106295.64元(425182.56元×25%)。被告保险公司最终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为:318886.92元(425182.56元-106295.64元)。

在台风天遇到上述财产损失,该怎么办呢?

①  马上报案

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电话、小程序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保险公司通常会约定超过一定时间报案少赔或者拒赔,不要等到台风结束,才进行报案。

②  现场拍照取证

台风恶劣天气保险查勘人员可能无法及时到现场,在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财产受损情况进行各个角度的拍照、录像,以保存受损证据。

③  力所能及的救援、减少损失

一定要确保自身安全,如果可以的话,对于受损车辆、财物进行简单转移,避免损失的扩大。

④  配合保险进行查勘定损

⑤  通过理赔/诉讼方式获得赔偿款

本次“杜苏芮”台风为2017年以来登陆我国的最强台风 ,风大雨大,安全最大,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希望受到台风影响的群众都能顺利度过本次灾害,平安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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