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会为保险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呢?
导读
公司组织团建游玩,员工参与自费项目意外受伤,损失应由谁承担?相关方可投保哪些保险产品进行风险规避?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背景:公司购票组织员工团建,员工又参与自费项目中受伤骨折,产生损失5万元余
1、保险投保情况: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2020年9月22日,旅游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1年,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80万元等。
2、A公司组织团建,员工在游玩中意外受伤
2021年9月13日,A公司组织团建活动,通过旅行社购买了某景区的门票,并为参与团建的员工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
张某系A公司参与团建的员工。当天,张某自费购买了景区之内、门票游乐范围之外的彩虹滑道项目的票,在彩虹滑道项目的游玩过程中受伤骨折。
经诊断为:右侧外踝骨折。发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五万元余。
(二)法院判决:张某承担30%责任,旅游公司承担70%责任,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赔偿张某损失3.2万元,意外险赔偿张某2万元,受害人自担部分损失
就张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张某将经营景点的旅游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四万元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责任承担,二为损失认定,三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问题。
1、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民事责任的划分。
(1)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赔偿责任
本案的经营者旅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全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张某在滑滑道过程中受伤原因之一,经营者应对此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酌定旅游公司承担70%的责任。
(2)张某存在过错,自担30%的责任
纵览本案事件发展全貌,张某作为成年人应对其是否适合参与该项目应有合理预判,成年人在参与危险性项目时应当有一定风险预见性和危险防范意识,且张某在参加彩虹滑道项目时,现场张贴有警示标志,并有工作人员告知其注意事项,故张某应对其在活动中发生风险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2、关于损失认定
张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18736.14元;2.误工费15474元;3.护理费8217.75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后续治疗费9000元;6.鉴定费2860元;7.交通费100元(酌定);以上共计54637.89元。
3、关于保险赔偿问题
(1)公众责任险代旅游公司向张某赔偿损失约3.2万元
因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也就是保险公司应按照70%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损失。
(2)意外险赔偿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20000元
同时,A公司为员工张某投保了员工意外险,并已获赔意外险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000元。
扣除张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的意外险医疗费10000元,故张某的上述损失为44637.89元。
根据依法认定的过错责任承担比例,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赔偿张某各项损失31246.52元,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两方责任混合过错的案件。法院认定受害人自身及旅游公司均存在过错。那么,上述责任划分有没有道理呢?笔者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责任分析:
1、旅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旅游公司作为项目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游乐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对来该场所消费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尚存在安全隐患,故对张某受伤损害后应承担一定责任。
2、受害人参加高风险活动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受害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完全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意识到滑道项目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性,其应当能够判断其自身状况是否适合从事此项运动,其本身应注意防范危险的发生,张某自身未加高度注意、忽视风险亦是导致受伤的主要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的各方责任的分担比例。
(二)各方责任的风险规避问题
1、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员的风险规避
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就像案件中的张某。
如欲规避自身的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嫁及规避。
2、公众场所的风险转嫁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进行风险转嫁。
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高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69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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