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出卖人起诉买受人拖欠货款,买受人反诉出卖人赔偿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费用。反诉原告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反诉被告的账户等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能承保吗?以下诉责险案例为你解读!
一、案情简介
(一)背景
2014年2月,A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B机械有限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A公司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B公司购买机器设备四套,总价款1600万元。
付款方式约定为,交货验收合格后付至总货款的90%,剩余总货款的10%160万元余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免费维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A公司根据约定支付了90%设备款,B公司根据约定完成了交货和验收。
后在上述设备使用期间,发生了质量问题,经沟通协商,A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花费各项费用近90万元。
2017年8月,B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布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于2018年8月,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将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进行了网络竞拍。
赵某通过竞拍,获得了上述160万元的债权,后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与赵某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
(二)本诉:赵某起诉A公司支付160万元
2019年1月,赵某作为原告,以A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归还其竞拍获得的债权款项160万元及利息。
(三)反诉:A公司反诉赵某赔偿维修费用90万元
A公司收到赵某的起诉状后认为,案涉的160万元系A公司与B公司基于买卖合同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现因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了维修,自行花费维修费用90万元。赵某作为承接B公司债权的债权人,应当解决并承担该笔维修费用。
因此A公司作为原告,以赵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赵某承担设备维修费用90万元。
为防止被告赵某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判决履行,A公司因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赵某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须提供保全担保,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保险公司经审查A公司提供的各项材料后,认为本案没有保全的必要性,保全错误的风险高,因此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二、案件点评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与一般此类案件有所不同。本案中存在两个方向相反的诉讼,A公司提起的诉讼为反诉。
(一)反诉介绍
1、反诉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原告提出的诉,称为本诉,被告提出的诉,称为反诉。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
2、反诉的特点:
(1)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也就是本诉和反诉的原被告双方互为原被告。
(2)反诉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
(5)反诉与本诉的事实与理由应有牵连。
3、本案情况:
本案中,赵某经债权转让获得对A公司的债权,起诉A公司归还欠款,此诉讼即为本诉;A公司反过来起诉赵某承担维修费用,此诉讼即为反诉。
在本诉中,赵某为原告,A公司为被告;在反诉中,A公司为原告,赵某为被告。
这两个诉讼,双方互为原告和被告。赵某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诉和反诉案件相关联,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诉和反诉,也就是由同一个法官或同一个合议庭一并审理本诉和反诉。
(二)反诉案件的风险分析
存在反诉的诉讼案件,判决结果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可能的情形,因此反诉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带来不同的保全错误的风险:
1、本诉原告完全胜诉,反诉原告完全败诉,反诉原告保全错误概率高
此种情形,本诉原告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反诉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那么反诉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极大可能保全错误,因此具有很高的风险。
具体到本案,比如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本诉原告赵某追索欠款的主张,判决A公司归还欠款160万元,驳回了反诉原告A公司要求赵某承担维修费用90万元的主张。
此类情形,A公司的保全,错误的概率极高。
2、本诉原告胜诉,反诉原告也胜诉,反诉原告保全错误概率高
第二种情形,本诉原告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就是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赵某货款160万元;反诉原告的诉请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即法院判决赵某赔偿A公司维修费用90万元。
双方互相抵销,A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货款70万元。
此种情形,最终结果仍需要作为反诉原告的A公司,向反诉被告赵某支付钱款,因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的生效判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然反诉被告赵某不需要向A公司支付款项,因此保全赵某的财产没有任何必要性。
3、反诉原告完全胜诉,本诉原告败诉,反诉原告保全正确
第三种情形,假定本诉原告的诉请未得到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此类案件,反诉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就不存在问题。
具体到本案,法院判决驳回本诉原告赵某的本诉主张,判决支持反诉原告A公司的反诉主张,也就是本诉和反诉的最终结果是赵某支付A公司维修费用90万元。
那么A公司作为反诉方的保全申请就没有任何问题。当然此种情形出现的概率极低。
司法实践中,上述三种情形出现的概率,第一种情形的比例很高,第二种情形也有一定比例,但第三种情形出现的比例极低。也就是从概率角度讲,1>2>3。
当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情形。为方便起见,暂不讨论。
就本案而言,最终结果为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的可能性都有,即使出现了第二种情形,也是需要A公司向赵某支付费用,而赵某不需要向A公司支付费用。
因此A公司保全赵某没有任何必要性,如果强行保全,保全错误的风险极高,故保险公司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三、总结
从诉讼大数据来看,大部分反诉案件,是本诉被告为了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采取的一种诉讼策略和手段,反诉原告的诉请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并不高。也就是反诉案件反诉原告的保全,出现保全错误概率会极高。
诉责险作为一个保险产品,一线人员展业要考虑投入和收益。鼓励承保的案件类型,10个案件有8个可以承保;反诉案件,10个有9个不能承保,而且反诉案件的资料普遍偏多。从投入产出比来衡量,不建议一线人员把有限的经历过多投放在反诉案件上。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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