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修改后的《体育法》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为保险业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
导读
未成年人在游乐场玩蹦床时,不慎摔倒后发生骨折,损失到底应由谁赔偿?本人及游乐场负责人均应承担什么责任?可投保什么保险产品进行风险规避?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保险投保情况:游乐场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
A商贸公司在某市的商贸广场四楼经营有”恐怖王国“游乐场。
2021年9月,商贸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1年,总保额500万元,每人赔偿上限3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责任限额3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限额20000元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未成年人玩蹦床受伤发生损失19万元
2021年10月4日下午,时年9周岁的王某在其母亲陪同下到游乐场游玩,王某在玩蹦床时不慎摔倒受伤。受伤后,王某父亲遂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
王某左侧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胫前缝合口部分皮缘坏死缺损。后经多次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19万元。
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某的伤构成10级伤残。
(三)法院判决:游乐场80%,王某20%,保险公司代赔王某损失11.2万元
就王某的损失赔偿问题,王某父母与游乐场的经营者A商贸公司产生争议。
王某父母即将A商贸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近19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其一是民事责任的划分;其二为损失认定。
(一)责任划分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80%责任
本案游乐场的经营者应当知道蹦床活动本身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其应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审核入场人员行为能力、对入场人员进行必要培训、配备安全保障义务人为参与活动的儿童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导,以及损害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等等。
游乐场现有的安全措施尚不足以证实其已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酌定承担80%的责任。
2、王某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承担20%责任
王某作为未成年人,对蹦床项目危险程度的认知能力不全,其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酌定承担20%的责任。
3、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代游乐场向王某赔偿损失13.2万元
因游乐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因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0000元,故该赔偿数额未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直接向王某赔偿。
(二)损失认定:
王某合理损失经认定为:1.医疗费73927元;2.护理费1663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4.交通费1000元;5.残疾赔偿金86102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7.鉴定费1000元,共计188668元。
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31792元(含医疗费20000元),游乐场承担医疗费的不足部分39142元,其余损失由王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是一起两方责任混合过错的案件。法院认定受害人自身及游乐场均存在过错。那么,上述责任划分有没有道理呢?笔者个人认为是有道理的。
(一)本案各方责任分析:
1、游乐场的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游乐场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内的游乐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对来该场所消费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尚存在安全隐患,故对王某受伤损害后应承担主要责任。
2、受害人参加高风险活动对自身的安全具有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法院认为受害人王某作为未成年人,对蹦床项目危险程度的认知能力不全,其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系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的各方责任的分担比例。
(二)各方责任的风险规避问题
1、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员的风险规避
参与高风险运动的人有可能面临自身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就像案件中的王某。
如欲规避自身的风险,可通过投保意外保险的方法,进行风险转嫁及规避。
2、公众场所的风险转嫁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众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进行风险转嫁。
一句白话总结
1、参与高风险运动,需要提高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须对第三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参与人及经营管理人均可通过投保保险转嫁上述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法》
第65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4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
保全错误的100个理由:双方互相诉讼,未及时解封赔偿损失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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