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员工工伤,起诉公司劳动争议后获赔偿各项工伤损失。员工再次起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该主张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A建材厂就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一份
2017年4月27日,A建材厂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一份,保险期间1年,约定每人伤残费用赔偿限额30万元,五级伤残赔偿比例为45%。保单后附员工基本情况清单。
(二)保险期间内A建材厂员工冯某因工受伤构成工伤
2018年4月7日15时左右,A建材厂职工冯某在工作期间被机器绞伤后送医治疗。
伤愈后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冯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五级。
(三)冯某诉A建材厂劳动争议案件获赔偿款62万余元
2020年9月,冯某以A建才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建才厂赔偿其因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70万余元。
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判决,A建材厂应向冯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合计621143.2元;
后应冯某的申请,法院从A建材厂账户扣划629754.2元交给冯某,案件执行完结。
(四)冯某诉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赔偿13.5万元被判决驳回起诉
2021年,冯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其雇主责任保险项下的伤残赔偿金13.5万元。
1、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但第三者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仍负有赔偿责任。
本案中,A建材厂对冯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经生效判决确定后,A建材厂已履行了赔偿责任,故冯某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无法律依据。
故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冯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应否对冯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冯某并无经济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本案中,A建材厂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冯某在内的雇主责任险,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
被保险人A建材厂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保险利益应归属于被保险人。
第二,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责任保险,而非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仅需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本案中,A建材厂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履行,对冯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情形下,冯某再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第三,A建材厂之所以购买案涉保险,是其为应对雇员将来可能发生意外时,减轻自身责任的一种行为。
考虑到社会实践中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多为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场所不确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从平衡劳资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来看,雇主责任险主要功能是减轻或者免除企业的赔偿责任。
换言之,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代替责任险,即当集投保人、被保险人于一身的雇主因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保险事故,在实际损失不超出保险限额时,由保险公司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赔偿的责任。
冯某主张案涉保险是A建材厂为员工等增加的福利,但A建材厂并未作出上述意思表示,故对此主张,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第四,冯某还主张,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分属不同种类的保险,即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而雇主责任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且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同时,冯某还认为,否定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不是为劳动者增加福利,那么,必然会导致用人单位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状态的发生,从而使工伤社会保险受到威胁。
对此,法院认为,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代替责任险,并非完全替代工伤保险的制度价值,而是仅在转移和分散雇主承担的赔偿风险上与工伤保险具有功能一致性,同时即使用人单位未替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亦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雇主责任险也不会导致工伤保险受到威胁。
冯某的上述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了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点评
关于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
有的法院支持员工受到工伤后,在单位已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前提下,既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也可从单位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中获得赔偿,也就是可获得双份赔偿;
也有的法院不认可上述观点,认为员工受到工伤后,单位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是确定,也就是只能拿到一份赔偿,拿到工伤保险的赔偿,如果损失已经完全得到了弥补,就不应该再拿到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金了。
本案例即是此种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例法院的观点非常有道理。尤其在目前经济形势低迷的背景下。
试分析如下:
(一)根据规定,单位原则上应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造成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三条就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工伤的情形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但实践中,有很多员工不符合缴纳工伤保险的条件,或者单位出于特殊原因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员工发生工伤造成损失,仍然需要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有的劳动者属于退休返聘、实习的学生或者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的单位来不及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等等各种情况。
那么这种情况单位如何规避对员工的赔偿责任的风险呢?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规避及转嫁风险的方式。
(二)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就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及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雇主责任险系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代替险,被保险人是单位而非雇员
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是为了覆盖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而自身又需要向员工进行工伤赔偿的风险。也就是无法在工伤保险条例项下进行风险覆盖的时候,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兜底的风险转嫁方式。
本案中,不清楚A建材厂是否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根据案情推测,应该没有缴纳,而是通过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进行了风险规避。
(四)雇主责任险是财产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为财产险的一种,责任保险的赔偿原则为损失补偿。财产险不同于人身险的定额给付的原则。而人身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即应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付保险金。
有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中,一般会有赔差额的约定,也就是会约定,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时,雇员的损失,有其他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存在并能够得到赔偿,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其中未得到赔偿的差额部分。这也就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五)员工可起诉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的情形
员工虽非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但是如果员工工伤造成损失,单位又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如果单位不积极主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员工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吗?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的冯某没有从A建材厂拿到工伤的赔偿款,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索赔吗?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是,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所以,如果本案A建材厂没有向冯某赔偿,冯某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现在冯某已经拿到了A建材厂的赔偿款,冯某就不能再起诉保险公司了,而只有A建材厂才有权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六)如果A建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团体意外保险,冯某能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吗?
如果本案A建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团体意外保险,因团体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员工,非A建材厂,而且意外保险属于人身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就可以认为是A建材厂给员工的福利,即使冯某获得了工伤赔偿,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团意险赔偿金。
一句白话总结
雇主责任保险为责任保险,属于工伤保险的补充或替代,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起工伤事故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判决书编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民终278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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