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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保险法:投保意外险后怀疑是“自杀”,保险还会赔偿吗?

  • 2023年03月10日
  • 15:21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导读

投保人为自己投保3日后起效的5份意外险,次日有人报警其有可能遇难,2个月后其尸体被人在海边发现。保险公司以其自杀及死亡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有道理吗?请看以下意外险理赔案例!

案情回顾

(一)林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两个月后尸体在海边被发现

2017年3月17日,林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意外险,每份意外身故保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

大连市公安局海上治安管理分局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的出警记录称,2017年3月18日14时5分许,有一女子报警称,有人在大桥上捡到其男友(林某)的衣物、鞋,怀疑有意外。

大连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于2018年8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称2017年5月18日16时,在大连市黑石礁海域发现一具男尸,尸体腐烂已无法辨认。后经DNA比对死者为林某。

2017年11月7日,大连市公安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林某于2017年5月18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溺水。

(二)林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获支持

后林某的父母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义务。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保险公司应否就被保险人林某的死亡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林某的死亡时间为2017年3月18日,而非2017年5月18日为由,主张被保险人林某的死亡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大连市公安局于2017年11月7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林某于2017年5月18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溺水。

该份死亡证明系公安机关通过尸检后作出,内容真实有效,因此应认定林某于2017年5月18日系因溺水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主张林某的死亡为自杀,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保险公司向林某的父母支付保险金5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提出再审,也被驳回。

案件点评

本案保险公司被判承担保险责任是否正确?

(一)保险公司的推断和怀疑有一定道理但存在漏洞且无法证实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林某的死亡的事实有两个怀疑和推断。

林某的死亡时间发生在3月18日而非5月18日;林某为自杀而非意外。

上述怀疑和推断有没有道理呢?崔老师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理由如下:

首先,3月17日林某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投保5份意外险。其次,3月18日林某的女朋友报警称,有人在大桥上捡到其男友的衣物、鞋,怀疑有意外。第三,5月18日发现的是林某高度腐败的遗体。

但上述三条,就能够得出林某自杀或死亡时间发生在3月18的结论吗?我们分别进行下分析。

首先,我们讨论下关于林某是否自杀的问题。

林某3月17日投保了5份意外险,保单起效日为3月20日。

如属有意自杀骗保,其不应该选择在3月18日自杀,而应该选择在保单起效日的3月20日以后。

不过这也不绝对,也许林某搞错了保单起效时间。

关键的是保险公司没有搜集到证实自杀的遗书类等间接证据,所以自杀的结论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逻辑漏洞。也就是自杀在本案中是一种或然性结论。

其次,我们讨论下关于林某的死亡时间问题。

因林某的女朋友在3月18日报的警,所以其意外发生在3月18日的可能性倒是很高。问题在于,林某的尸体是在2个月后被发现的。被发现时高度腐败,导致警方也无法鉴定其真实的死亡时间,最后只能推断将其死亡时间确定为发现其遗体的时间。

这就导致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林某的真实死亡时间。

(二)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既然保险公司的怀疑有一定道理,但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呢?这里涉及到对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首先,关于证明被保险人自杀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保险法把证明被保险人自杀的责任分配给了保险公司。

当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被保险人自杀时,最终只能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次,本案中林某的死亡时间有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佐证。

林某的死亡时间的确定,应以医学鉴定结论为准。本案中,林某的遗体被发现时高度腐败,导致无法鉴定真实的死亡时间。最终,公安推断为发现遗体的时间为死亡时间。

虽然其死亡时间系推断,但公安的证据为权威证据,证明力很强。保险公司没有相反证据,很难推翻。

(三)法律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

法律所秉持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为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法律真实,是指法官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真实是证据证明的一种事实。

客观真实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因客观真实很多时候是无法还原和证实的,所以我们只能追求法律真实。

本案中,公安推断证明的死亡时间就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现行法律的精神的。

一句白话总结

打官司讲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来源

附: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编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702号民 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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