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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保险法:职工因工亡故单位要求将保险理赔请求权转让给单位可行吗?

  • 2022年12月28日
  • 14:22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

如果团意险的被保险人出险亡故后,单位要求其继承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单位,如何看待转让行为呢?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案件背景

1、投保保险情况:某机电公司为职工投保团意险

2019年5月6日,某机电公司作为投保人,以223名职工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每人身故保额60万元,保险期间一年。

2、员工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亡故,机电公司赔偿108万元

数天后的5月9日,机电公司检修工李某在工作中,被掉落的减速机砸伤头部,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5月13日,机电公司与李某的父亲李甲、妻子沈某及女儿李乙(简称李某家属)签署了《关于李某工亡的一次性补偿协议书》。约定,李某家属获得李某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76.5648万元。另机电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困难补助费用31.4352万元。上述共计108万元。

后机电公司将103万元支付完毕,另外5万元,待保险公司理赔后支付。

3、李某家属将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机电公司

2019年5月22日,李某的家属通过公证委托江某代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保险理赔等事宜。

2019年11月18日,李某的家属出具确认书,确认将李某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机电公司。

4、李某因工死亡被认定工伤机电公司获得李某的工伤待遇82万元

6月,机电公司为李某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认定获批准,工伤保险基金向机电公司支付李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82.7602万元。

5、保险公司向机电公司赔付李某团意险保险金30万元

后机电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2019年6月28日,机电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机电公司30万元。

就另外30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

因机电公司赔偿了死者李某家属108万元;机电公司从社保获得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827602元,加上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的30万元,机电公司共计获得1127602万元。

至此,机电公司垫付的李某的赔偿全部得到了弥补,再获得30万元保险金会涉嫌不当得利。因此认为机电公司无权获得上述30万元。

就上述30万元的保险金,引发以下两起诉讼:

(二)诉讼情况

1、诉讼1:机电公司诉保险公司给付李某死亡保险金30万元被驳回全部诉请

就30万元给付问题,机电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机电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二是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其一,关于机电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李甲、沈某、李乙系被保险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李某亡故后,上述三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三人与机电公司签订的《关一次性补偿协议书》,后出具《确认书》,将上述保险单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机电公司。因此,机电公司是本案的适格。

依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团意险保险单》以及李甲、沈某、李乙出具的《确认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保险单与确认书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机电公司经转让取得对保险公司的60万保险赔偿金的索赔权。

其二,关于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问题。

机电公司享有对剩余30万保险赔偿金的自然债权,不具有执行力,若保险公司主动履行债务,机电公司合法受领,不构成不当得利。

理由如下:

(1)保险合同乃保险公司与机电公司依意思自治合法自由订立,双方在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予以尊重,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负有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义务,对剩余30万债务应予清偿;

(2)但民法立法精神旨在填补损失,而非助长牟利。机电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垫付103万元给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并随后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827602元和保险公司支付的30万元共计112万元的补偿,已经填补了机电公司所事先垫付的损失,无再予以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3)若机电公司进一步索赔30万元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机电公司将在目前已获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收益。其获益行为实质上是建立在他人(本公司员工)死亡的基础之上,因他人死亡而获益,有违公序良俗之原则;

(4)若法律支持这种因他人死亡而获取利益的行为,无异于认可类似行为的正当性,将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道德风险。

故判决驳回了机电公司对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请。

2、诉讼2:李某家属诉保险公司给付李某死亡保险金30万元获法院判决支持

上述诉讼结束后,2020年4月13日,李某的家属与机电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撤销了将李某的团意险保险金转让给机电公司的行为。

后李某家属即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李某死亡的保险金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机电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团意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被保险人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李某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60万元。

因李某的家属与机电公司签订《关于李某工亡一次性补偿协议书》,由机电公司先行垫付工亡待遇,委托机电公司代其办理并领取在保险公司的全部保险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

现保险公司已经向机电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尚余30万元未付。机电公司就该未付部分的30万元保险金诉至法院并被判决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因此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也即保险公司尚未支付的30万元保险金。

现李某的家属与机电公司签订《协议书》,已经撤销讼争保险单项下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行为。

李甲、沈某、李乙作为被保险人李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甲、沈某、李乙保险金30万元。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道理呢?

(一)保险金请求权可以依法转让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诉讼1中,法院判决的理由认为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虽未引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但结论是正确的。

也就是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二)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受让人不能获得不当利益

本案中,既然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为什么法院判决驳回了机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因是因为,机电公司垫付给李某继承人的全部赔款,已经通过获得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和50%的保险金,因而全部得到了弥补。如果法院再判决支持机电公司的获得另外50%的保险金,机电公司就会获得不当利益。这是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民法典》及《保险法》相关规定的。

三、团意险和雇主责任险,单位到底如何投保以有效规避风险?

一张保单一起死亡事故引发了两起诉讼,虽然最终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但是仍然不由得引人深思,引发两起诉讼的原因是什么?这中间又有什么教训呢?

其实,业内人应该能够看出,本案是单位意图通过投保团意险,在事故发生后再由家属向单位签订权益转让书的方法,转嫁雇主对员工的赔偿责任风险。那么这种操作到底有没有问题?

(一)团意险属于人身保险,雇主赔偿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两者法律基础不同

1、团意险与雇主责任险介绍

团意险,全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与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遭受意外的一种人身保险。团意险的投保人通常为用工单位,被保险人为职工。

而雇主责任是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的就是雇主对雇员的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这两个产品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交叉关系。但经常会发生碰撞。一起事故既有可能属于团意险的赔偿范围,又有可能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2、团意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1)被保险人不同:

两者的投保人均可以为雇主,但两者的被保险人不同。

团意险的被保险人为雇员,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为雇主。

(2)保险标的不同:

团意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身体、健康;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雇主对雇员的法定赔偿责任。

(3)性质不同:

团意险为人身险,雇主责任险为财产险。

(4)赔偿方式不同:

团意险为定额给付,根据投保金额进行赔付,多保多赔;而雇主责任险为损失补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会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计算。

参阅:意外险理赔案例:建工团意险的保险金能否抵扣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团意险的保险金请求权的权益转让书一定前提下有效

团意险的被保险的人受益人是否可以签署权益转让书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说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第13条规定,答案是肯定的。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是有效的,只不过签署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三)团意险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第一、死亡事故需要获得被保险人所有受益人的同意。

一般团意险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都会载明法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法定的继承人就包括了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签署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书,需要上述所有在世的法定继承人同意,也就是全部继承人都要在权益转让书上签字。

实践中曾有案例,部分继承人同意转让部分未同意,导致权益转让书被认定无效,保险公司在赔出一份保险金后,又向不同意的继承人赔出了另外一份保险金。也就是就一起死亡事故,保险公司赔出了双份保险金。

第二、受让人不能因此而获利。

虽然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保险金请求权可依法转让,转让行为是有效的,但是仍要注意,受让人不能存在获利行为。如果存在获利,仍有可能被以违反公序良俗被法院认定无效。

团意险理赔案例:员工工亡,单位赔出15万,能否索赔40万元保险金?

第三、保险金请求权部分转让可借鉴

不同于大部分此类案件,被保险人家属并不知道可以另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因此未主张,导致权益受损。

本案单位起诉保险公司未获得另外30万元的保险金,单位及时与李某家属签署撤销协议,又将30万元的保险金请求权还给了李某的家属,最终李某的家属又获得了另外30万元,也就是此案李某的死亡家属共获得各项赔偿138万元余。

此种做法也值得参考和借鉴。

意外险理赔案例:职工亡故后既要单位赔偿又要团意险的保险金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四、就此案对于各方的建议

就保险实践中存在的投保团意险以规避雇主赔偿责任的做法,对相关方建议如下:

(一)对于作为投保人的单位:如为规避自身风险可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如为保障员工权益可投保团体意外保险

如单位投保保险的意图,希望规避自身的赔偿责任,转嫁风险,可以选择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如果为了保障员工的利益,为员工多加一重保障,可以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保险。这样,当员工出险后,除了能够拿到雇主责任赔偿的保险金外,还能拿到另外一份意外保险的保险金额,员工的继承人可以多得一份保障。

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做法往往会弄巧成拙。

(二)对于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是否签署保险金的权益转让书并不影响向单位主张雇主责任赔偿

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亡故,单位需要向家属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家属要求单位承担责任并不应该附带任何条件,比如必须签署将保险金理赔权转让给单位的协议等等。

事实上,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获得雇主的赔偿后,还可以再向保险公司进行团意险的索赔,也就是家属本应该得到两份赔偿。

本案中,家属就获得了138万元的赔偿。

(三)对于保险公司:严格审查权益转让书及支付记录防止道德风险

1、承保时:要向投保人讲清楚各种不同保险的不同保障范围及理赔注意事项,以便投保人选择合适的险种获得应有的风险保障。

2、理赔时,要严格审核权益转让书及支付记录,排除单位违反公序良俗的获利行为。

五、一句白话总结:

保险金请求权可依法转让,但受让人不能因此获利!

六、本案例素材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例编号: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5810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088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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