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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民法典:债务人净身出户离婚逃债,这一招有效吗?

  • 2022年11月15日
  • 14:34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01 导读:

债务人净身出户离婚,导致无力偿债,债权人如何应对?请看以下案例!

02 案情回顾:

(一)A公司诉B公司等拖欠承揽费案件达成还款协议

2021年7月,B体育用品公司拖欠A织造公司承揽费,A公司将B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还款20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

曾某于2022年1月20日前分5期付清欠款。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8万元等等。

上述调解协议达成后,曾某还款4万元,后再未还款。

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执行庭查明曾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债务人与妻子达成调解协议后净身出户离婚

曾某与符某丹于2011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22年1月办理离婚登记。

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建筑面积105㎡的房产一套,登记的权利人为符某丹。

曾某与符某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伍仟元直至其大学毕业,男方持有探视权;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女方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成立的某公司的所有权归女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产生的所有债权及债务均由男方自行享有及承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

(三)债权人A公司提起撤销权诉讼获法院判决支持

A公司在调查了解到曾某夫妻离婚协议的内容后,于2022年5月向法院提起撤销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曾某夫妻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符某丹的约定。

A公司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符某丹名下该套房产,提供了保险公司的诉责险保函做担保。后法院裁定查封了符爱丹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A公司请求撤销符某丹与曾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的诉求能否成立?2.曾某二人是否承担A公司的律师费、保全费及保险费等等。

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1.

A公司对曾某享有的债权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该债权合法有效,且该债权发生时间早于案涉离婚协议签订时间。

案涉房产系曾某与符某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离婚协议内容来看,虽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符某丹抚养,但亦约定曾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产归符某丹所有,但并未体现符某丹承担了相应的合理对价。

曾某在明知自身对A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仍将其享有的案涉房产产权份额让渡给符某丹,而符某丹在明知曾某对外有负债的情形下仍接受了该房产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合理对价,应认定系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

该处分行为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曾某名下的财产发生减损,降低了其债务清偿能力,客观上妨害了A公司债权的实现。

在曾某仍未将法定偿债义务履行完毕的前提下,A公司作为合法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案涉房产系不可分割物,故A公司请求撤销曾某二人在案涉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产归符某丹所有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A公司因行使撤销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800元,属于必要、合理费用,其主张应由债务人曾某负担,于法有据。

故判决:

1、撤销曾某与符某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约定房产归被告符某丹所有的行为;2、曾某应支付A公司因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1800元。

03 案件分析点评:

(一)以净身出户离婚逃避债务违背诚信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因拖欠承揽费,经法院主持调解,曾某自愿与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就应该按协议约定履行。

曾某为了逃避债务,采取净身出户离婚方式,将财产留给妻子,债务留给自己,以达到逃债的目的,该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自然不允许这样的行为。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要求

我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上述规定,赋予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以法律的救济权利。那么,撤销权如何正确行使?

首先,债务人要存在低价及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必须存在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本案中,曾某在调解协议签署后,与妻子约定协议离婚,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妻子,全部债务归自己,此行为已经离婚协议证实真实存在。且协议离婚时间发生在调解协议签署后,恶意逃债的故意明显。

其次,债务人的低价或无偿转让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以不合理对价处置财产的行为必须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本案中,法院执行庭在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时,找不到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就是因为债务人曾某在调解协议自愿履行期满到法院强制执行前,已与妻子净身出户协议离婚,导致法院无法找到财产履行调解协议,影响了债权人A公司债权的实现。

第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

《民法典》第540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低价及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能超过债权的范围。

本案中,A公司申请撤销曾某夫妻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应该说,该房产的价值超过了债权的金额,但因为只有一套房产,且无法分割,法院只能判决撤销这套房产的归属约定。

假定离婚协议中涉及两套房产,如果一套房产足以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就不能请求撤销两套房产的归属约定。

另外,本案中还涉及曾某夫妻名下一个公司的归属问题。

因房产价值已足以偿还A公司债务,所以A公司并未请求撤销双方关于公司归属的约定;假定A公司的债务超过了该套房产的价值,A公司也可以请求撤销二人关于公司归属的约定。

第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540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此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债务人本应还债,为逃避债务恶意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债权人不得已采取法律措施,请求法院撤销无偿转让行为,导致债权人发生不必要的额外支出,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公平合理。

本案中,法院就判决曾某承担了A公司所发生的财产保全费和保险费。

04 一句白话总结: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为逃债低价无偿转让财产不可行,且会付出代价!

05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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