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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分享:诉责险入门

  • 2022年09月21日
  • 18:25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注:诉责险的简要介绍,曾经接受的专访,虽然过去了数年,现在看这些问题仍然没有过时,因此特予以更新后重发。


1 崔老师可以介绍一下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发展吗?



崔春霞:诉责险为责任险中的新产品,也是第一个承保法律诉讼风险的保险产品。


诉责险开发的初衷,是为了化解法院的执行难题,2012年云南保监局率先批准云南诚泰保险公司开发完成诉责险保险产品,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但无担保财产或虽有但不便占用做担保的诉讼、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担保。


其他保险公司从2015年以后陆续开始跟进开发。




2 诉责险适用于什么案件?


崔春霞:应该说诉责险适用于各类有财产争议或请求的案件。但考虑承保风险,各保险公司的承保政策并不完全一致,不过考虑风险控制,建议中小保险公司主要承保案情相对简单、案件判决结果比较容易判断的申请人胜诉概率较高的案件。


承保的案件类型包括借贷纠纷、各类合同欠款纠纷、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追偿权纠纷、代位权纠纷、追索拆迁补偿款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返还不当得纠纷、票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撤销权纠纷、确认权纠纷等。


但对于像大额的知识产权类的侵权纠纷案件,或反诉原告投保的案件,就属于我不建议承保或慎重承保的案件类型,因为此类案件不同法官的判决结果会差距很大。判决结果不好预判,保全错误的概率就比较高。




3 诉责险对于原告来说有什么作用?


崔春霞:诉责险有以下三个作用:


第一、为生效判决的履行提供支持。很多案件原告胜诉后执行时发现被告无可供执行财产,是因为诉讼中被告转移、隐匿了自己的资产以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


而原告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将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由法院提前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就可以避免被告转移资产的行为,为将来的生效判决履行做好准备。而原告或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须提供担保财产,即可购买诉责险做担保代替自己的担保财产。


第二、申请财产保全时的担保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但很多当事人无担保财产或虽有但不便占用,这类当事人就可以购买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第三、保全错误后的损失补偿作用。当事人购买诉责险后,一旦保全错误损失会由保险公司的诉责险买单。而当事人用自己的财产做担保的,需要自行对损失买单。


4 诉责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崔春霞:诉责险的保险责任,诉责险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5个不可分割的条件,第一,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第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第三,保全错误和被申请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损失的确定须由法院的判决确定;第五、保险人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5 诉责险相较于其他担保方式,如申请人本人所有财产或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有什么优势?



崔春霞:1、诉责险与申请人用自己的财产担保相比,首先更经济。因为法律规定诉前项目保全,申请人需要提供等额担保,诉中项目保全,需要提供30%的担保,而申请人选择投保诉责险做担保,保费只是担保金额的千分之几,可以极大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其次,有转嫁损失的作用。申请人如果用自己财产做担保,发生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财产的损失需要赔偿时,需要申请人自己买单;而投保诉责险,则可将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


2、担保公司保函和银行保函性质一样,但二者与诉责险并不相同。银行和担保公司承担的是保证责任,在申请人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后,首先由申请人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银行或担保公司代替赔偿。但银行或担保公司赔偿后会向申请人追偿,可追偿性是保证责任的特点。


但保险公司的诉责险因为属责任险,会直接赔偿被申请人,而且一般不会向申请人追偿。




6受损人能否在侵权之诉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崔春霞:这个问题涉及《保险法》关于责任险赔偿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上述规定赋予了被侵权人也就是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责险赔偿责任的权利。此规定是基于保护责任保险的第三者的权利而制定的。


司法实践中一般第三者起诉时会将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人的这种责任是不是一种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有争议。




7 承保诉责险有什么风险?请老师谈谈我们该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崔春霞:诉责险的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方面也是我们在审核承保项目的时候,会重点关注的问题:


1、恶意诉讼。有的恶意诉讼为双方串通的,也有的恶意诉讼为原告或申请人理由并不充分的诉讼,也就是胜诉概率很低的案件。这类案件是出险概率很高的案件,也是我们不予承保的。


2、保全错误。此类保全错误的案件一般属于法律技术层面存在问题的案件。


如主体错误,保全标的错误,超额保全等。主体错误主要指诉讼及保全主体不对。如案件原、被告是否适格,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权利,被告是否需要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就关系到申请人是否有资格申请保全或保全的被申请人是否正确的问题。


比如有的案件,原告起诉债务人欠款不还,如果债务人为自然人,原告通常会将债务人的配偶一并列为被告。如果此人确为债务人的配偶,一般不会保全错误;假如此人并不是债务人的配偶,或者曾经是但双方早已离婚,借款又发生在双方离婚后,如果保全了此人的财产,就会保全错误。这是典型的主体错误的保全错误。


保全标的错误是指保全对象错误,也就是申请保全的资产不属于被申请人,误将其他人的财产当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法院曾经判决过一个保全错误的案件,保全的是煤炭,申请人以为产权属于被申请人,申请了财产保全,但其实保全时财产已不属被申请人。保全时财产价值高,后来法院解封的时候煤炭贬值了,法院就判决申请人赔偿了煤炭所有权人的贬值损失。


不过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不记名财产上。诸如房产、车辆、股权等需要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权属登记的记名财产,就不会发生保全标的错误的情形。


超额保全是指在保全标的可分割的情况向,严重超过双方争议金额的保全,超过部分也属保全错误。比如双方争议金额为100万,申请人申请保全了对方的三套房产,每套价值200万。


也就是说,这种情形,法律规定可以保全一套价值200万的房产,因为一套房产不可分割,法律规定认为此种情形不属超额保全。但保全3套可分割的房产,多保全的两套就属保全错误,如果造成了损失就需要赔偿。




8 一般都承保哪些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


崔春霞:应该说,能够承保的诉讼阶段还是比较完整的。从诉讼前,到一审诉讼中、二审诉讼中以及再审诉讼中,甚至执行前均可承保。


需要特别说明执行前阶段,因为这个阶段的财产保全是2015年2月4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加的内容。


在此之前法律并未规定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前可申请财产保全,后来考虑到有的案件判决或调解书生效了,但当事人并未申请法院执行庭强制执行的时候,发现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判决履行的企图或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来不及,


因此规定权利人可以在这个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是更贴合实际顺应民意的做法。所以这个阶段的财产保全也可投保诉责险,而且因有生效判决做依据,保全错误的风险更低。


但要注意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与继续执行的担保进行区别。因继续执行的担保担保的是判决书的案款,担保人的风险主要在追偿回款的难题,因此与诉责险的风险有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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