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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承保案例(中级)06:发包人拒付增项工程款怎么办?

  • 2022年02月28日
  • 09:45
  • 来源:
  • 作者: 崔春霞

导读:双方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中发生增项工程,所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能得到认可吗?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怎么办?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解析!

一、案情回顾:

2012年11月,中建某装饰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公司)与东营市某资产经营公司(简称资产公司)签署一份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

约定中建公司承包资产公司发包的某大剧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并约定招标图纸以内工程总价款6400万元,招标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在办理工程量变更手续后予以调整。

合同并约定了承包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开竣工日期等事项。

合同签署完毕后,中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完成施工,并于2013年12月由资产公司完成竣工验收。

其后,经中建公司统计,共发生招标图纸范围内及增加工程量约1亿元。

中建公司提交工程量报告后,资产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某财政局即委托山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的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后该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最终核定工程总造价为9200万元。

因资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400万元,尚欠2800万元,中建公司因此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资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800万元。

中建公司担心诉讼期间资产公司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资产公司的账户及房产等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中建公司须提供保全担保,其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中建公司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署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

本案中双方约定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为6400万元,招标图纸范围外的工程量经办理工程量变更手续后予以造价调整,也就是说决算造价要根据最终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此种工程总造价会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予以增减的约定为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常见做法,也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该约定依法有效。

本案中全部装修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被告上级主管单位委托了第三方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了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后出具的报告载明工程总造价为9200万元。

因该第三方审核部门系经被告方委托,如原告方无异议,双方均应认可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效力,按此造价执行。

被告拖延支付总造价与已付工程款之间差额的做法已构成违约。

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

2、保全申请书;

3、证据资料:工程承包协议(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已付款的银行单据等;

4、其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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