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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避雷指引:向发包方索要工地脚手架租赁费合理吗?

  • 2022年01月28日
  • 09:45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建筑工地上的小包工头向租赁站租赁钢管等搭建脚手架,租赁站能向工程的总承保方索要租赁费吗?保全总承包方的财产合理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实际施工人拖欠钢管架子租赁费,租赁站将实际施工人及总承包方起诉至法院并保全总承包方账户资金800万元


2019年3月,张三与乙租赁站签署租赁合同,租赁乙租赁站的钢管及扣件等施工设施。合同约定,租赁物资使用的工地名称为甲建设公司承建的某某花园小区项目。


2021年2月,因拖欠租赁费,乙租赁站作为原告,以张三及甲建设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乙租赁站主张,二被告拖欠其租赁费违约金及损失等共800万元。


为保证判决履行,乙租赁站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张三及甲建设公司名下价值800万元的财产。


乙租赁站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800万元的诉责险做保全担保。后法院冻结了甲建设公司的账户资金800万元。


(二)法院判决实际施工人归还租赁站租赁费,总承包方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一二审审理查明,张三承包甲建设公司承包的工地,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向乙租赁站租赁施工架子,与乙租赁站签署租赁合同;张三拖欠租赁费300万元余。


甲建设公司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的总承包人,非租赁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具有相对性,乙租赁站诉甲建设公司承担给付租赁费的依据不足。


故法院判决,张三向乙租赁站给付租赁费本金及利息等300万元。驳回了一租赁站对甲建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即甲建设公司不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2021年11月,法院解除了对甲建设公司账户800万元资金的冻结措施。


(三)总承包方起诉租赁站保全错误,索要损失赔偿130万元


近期,上述判决生效,甲建设公司认为自己无端被乙租赁站起诉并冻结账户资金800万元长达10个月时间,对己方造成了损失。


甲建设公司即作为原告,以乙租赁站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租赁站赔偿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180万元。


甲建设公司同时申请保全乙租赁站180万元的财产,拟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


此案到底能否投保诉责险?中间又涉及哪些问题?




二、案件分析点评:


(一)前诉保全行为分析:甲建设公司非前诉适格的被告,保全其财产构成保全错误


1、甲建设公司非前诉适格的被告及适格的保全被申请人


前案中,张三与乙租赁站签署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依法有效。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张三和乙租赁站。


甲建设公司非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前诉中被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保全甲建设公司财产更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构成了保全错误。


需要说明的是,张三租赁的钢管等设备虽用于甲建设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张三虽和甲公司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但这与张三与租赁站之间的租赁关系,属于不同层次的两个法律关系,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不能混为一谈。


2、甲建设公司被保全预估的损失在40万-180万之间


本案甲建设公司被冻结的账户资金为800万元,冻结时间约10个月。按照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如果按贷款利率计算,损失约为40余万元,而根据目前的诉责险的费率的情况,保费仅为8000元左右。


目前甲建设公司主张的损失为180万元,据推测,应该为按照民间融资高于银行挂牌利息计算的融资成本损失,此种损失是否合理,取决于甲建设公司的上述损失是否真正发生,是否有必要发生等等各种因素。


也就是本案的损失目前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前诉的保全行为由保险公司诉责险进行了担保,因此后诉案件缺乏保全必要性


虽然从目前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前诉乙租赁站冻结甲建设公司账户资金的行为构成保全错误并造成了损失,但是并不代表后诉具有保全的必要性。


因前诉的诉讼保全措施,系保险公司的诉责险为保全错误承担了担保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最终法院审理查明也认定乙租赁站对甲公司的保全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损失需要赔偿,该损失最终也会由保险公司的诉责险进行买单;


而保险公司属于有监管的行业,并不会做转移财产逃避判决履行的行为,也就是本案判决后的执行没有障碍,后诉缺乏保全必要性和正当性。


参见:保全错误案例:保险公司不是你想保全就能保全


(三)本案目前未列保险公司为被告


不过后诉的起诉资料,并未将承保诉责险的保险公司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即使如此,因最终的损失会由保险公司买单,故也不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采取保全措施。




三、本案涉及的其他问题分析:


(一)合同相对性不可随意突破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当然这是一般原则。但极特别情形,允许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比如代位权、第三人的撤销权等等。


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承包合同也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比如实际施工人一般与总承包方建立转包关系,与发包方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实际施工人起诉追索工程欠款时,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承包方和发包方共同偿还工程欠款。


但在建设工程领域,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有严格的限制,不能随意滥用。工程承包合同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不代表工程承包项目中所涉及的买沙子、水泥等等原材料的买卖合同也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诉责险承保实践中,经常会看到很多此类案件,明明是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也要把与合同无关的发包方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并保全发包方的财产。因发包方非适格被告,就会存在非常高的保全错误及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诉责险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很强


一个金额数百万的案件,中间涉及了合同的相对性、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损失的合理性等各种专业问题,诉责险承保的风险为专业风险,非法律背景的人士往往很难评估判断其风险。


(三)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参与诉责险索赔诉讼


本案并未将保险公司列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如果法院不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诉讼,保险公司不积极进行有效的抗辩,将来的判决结果,在损失认定上将会存在不同的结果。


因此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此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并进行充分有效的抗辩。


最后崔老师仍有碎碎念:


诉责险为专业险种,一定要尊重其客观规律,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方能保证此险种的可持续良性健康发展!


崔老师参与诉责险工作时间越长,越发现这句话的正确性:


诉责险是适合法律人玩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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