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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报》:承保标的属于免赔范围,出险后还得赔

  • 2021年12月24日
  • 09:45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注:本文为崔春霞原创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文章,刊登在2019年11月28日的《中国银行保险报》。以下为全文。

导读:

保险有四大原则,分别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近因原则。那么,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到底如何体现?

如果企财险投保中,投保人将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不予承保的财产进行投保,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后出具了保险单。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能以保险标的属于免责条款范围而拒赔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由:塑料大棚受损,保险公司拒赔

某农业公司在某地的生产基地,建有数千平米的蔬菜水果大棚。

2017年12月,农业公司就生产基地所有的大棚、育苗棚、集散棚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总保险金额1600万元的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同时约定,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另外,投保时农业公司提供了载明蔬菜大棚数量、位置、编号及价值的明细清单,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保险公司除向农业公司出具保单外,还在明细清单上加盖了公章。

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第七天至第九天,保险财产所在的当地发生暴雪、冰冻的自然灾害。农业公司的蔬菜大棚等财产损失惨重。

农业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报损。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后认为,受损大棚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简易建筑,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因此发出拒赔通知书。

农业公司收到拒赔通知书后,即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1200万元。


二、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00万元

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两点:

1.受损的蔬菜大棚是否为简易建筑物?

根据保险合同条款释义,约定的简易建筑包括:适用竹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物。

因本案受损的蔬菜大棚的棚顶均为塑料膜,故标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简易建筑的特征。

2.投保人是否清楚受损的蔬菜大棚属于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受损的蔬菜大棚确实属于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约定的简易建筑。那么,投保人在投保前是否清楚?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清楚简易建筑属于除外责任,并提供了投保人签收的投保单,以证明保险公司就责任免除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农业公司表示,投保前并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农业公司在投保单上签字了,但是,保险公司的财产综合险条款中,关于简易建筑免赔的约定,违背了农业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初衷,且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财产属于简易建筑,仍进行承保,应视为对条款中的释义部分进行了变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农业公司的合理损失800万元。



三、分析:应恪守最大诚信原则

那么本案法院的判决有没有道理呢?

我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是保险法四大原则之一的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渊源。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及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也就是最大诚信原则体现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中。

本案中,农业公司就名下的蔬菜大棚等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财险。生活实践中大棚属于临时性建筑,也就是条款中约定的简易建筑物。农业公司投保露天蔬菜大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自然灾害对财产造成损失后能获得赔偿,以减少损失。如果农业公司清楚该蔬菜大棚属于简易建筑,保险公司不赔,就不会向保险公司投保。

也就是本案虽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证明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法院根据常理推断,农业公司投保前对免责条款并不明知;因为如果明知,就不会选择投保,故推断,保险公司就此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反过来,保险公司对此是明知的。《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本案中,投保人提供了详细的投保标的蔬菜大棚清单作为投保单的附件,保险公司仍然同意承保出具保单,并在标的明细清单上加盖公章,说明保险公司对投保标的为简易建筑应是明知的。

如果保险公司明知投保的标的物为简易建筑,仍然接受投保,投保后再以此理由拒赔,就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


四、结论:杜绝“宽承保,严理赔”

本案发生的原因,保险公司宽承保,严理赔是祸根。本案无论对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均有借鉴意义。

(一)投保人投保前应全面了解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等

作为投保人,欲投保某个险种规避风险,应该对保险产品的内容进行全面而详尽地了解。仅仅了解保险责任是不够的,还要充分了解责任免除的内容。遇到不明白的问题,一定要向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充分咨询。

(二)保险公司承保前要对标的风险充分评估,一旦做出承保决定,就信守承诺按约赔付

作为保险公司,在承保前要通过风险查勘等手段,充分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后再慎重作出承保的决定。一旦作出承保的决定,就要信守承诺,按合同约定履行。绝不能承保时很宽松,出险后再严格审查,才想到保险标的属于除外责任而拒赔。最终酿成纠纷被法院判决败诉。

这样做,不但损害了公司的形象,且破坏了保险行业的公信力。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不是一句空话,要切切实实体现在保险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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