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筑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后,根据合同约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但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无法按约定时间开工,承包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履约保证金能否追回?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告诉你答案!
一、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1日,厦门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海公司)与福建万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沧公司)签订《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万沧公司将万沧大厦装修装饰工程分包给中海公司,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1日。
合同签订后,中海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18日向万沧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但到2017年12月,中海公司也未接到万沧公司的开工通知书。经了解因故工程无法开工。因合同无法履行,中海公司无奈与万沧公司协商解除合同,退回履约保证金事宜。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中海公司无奈以万沧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及利息。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的账户资金10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保险公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原告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分析点评
本案为返还建筑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招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目的是为了确保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能够根据约定履行工程承包合同。
本案中原告中海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但被告万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投标办法》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退还履约保证金,该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账户资金,保全错误及造成损失的概率低,因此保险公司作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
2、保全申请书;
3、证据资料:《建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资金转入的转账记录等。
4、投保人身份证明资料;
5、其他。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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