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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拒保案例:合伙涉嫌犯罪,相关损失及律师费用能要求合伙人按比例承担吗?

  • 2021年08月12日
  • 14:13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合伙经营担保公司,因担保公司涉嫌套路贷等犯罪,部分合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合伙经营造成亏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合伙人发生巨额的法律费用支出。该合伙人可要求其他合伙人按比例分担经营亏损及相关法律费用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


(一)背景介绍:担保公司涉嫌套路贷、非法拘禁等,相关人员被定罪判刑


刘某为A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A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房产担保借款业务。


2016年7月,被害人宋某夫妇因资金周转进行房产抵押贷款,刘某等人对宋某夫妇二人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宋某夫妇二人把房产办理过户。后宋某夫妇二人将刘某等人举报至公安机关。


后公安机关将A担保公司包括刘某等在内的多人抓获。经公安侦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刘某等人犯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案中案:彭某骗取刘某妻子款项500余万元涉嫌诈骗犯罪被定罪判刑


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的朋友彭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向刘某妻子表示,自己认识公检法相关人士,可以花钱聘请律师为刘某脱罪。


彭某获得刘某妻子的信任后,前后从刘某妻子手里骗取了价值500余万元的钱物。


后因刘某被批捕,刘某妻子意识到彭某的话不可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彭某即被抓获。


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经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彭某诈骗刘某妻子钱财,数额巨大,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责令退赔经济损失500万元等等。


(三)刘某起诉主张:请求法院判令合伙人共同分担担保公司的经营亏损、法律费用等


近期,刘某将与自己合伙经营担保公司生意的张某起诉至法院。


刘某起诉主张合伙纠纷案件,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合伙资金及不应收取的利息分成700万元、合伙经营亏损200万元,合伙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支出的包含律师费等在内的220万元等共计1100余万元。


刘某起诉的事实与理由:


刘某主张:


刘某与张某系同乡关系,刘某经营A担保公司,张某为学校在编教师。张某得知刘某的生意利润丰厚,主动提出加入刘某的生意。


双方约定,A担保公司需要赎楼资金时,由张某将其资金转入刘某的账户,对外出借的利息收入,扣除业务人员的提成后,双方平分。


从2013年双方开始合作,发生了多单生意往来,经核算,张某取得的利息分成约有800余万元。


因刘某经营的A公司被认定为套路贷,众多借款人不再偿还借款,造成直接损失1000万元,根据总流水测算,张某应承担其中的200万元;


因合伙涉刑事犯罪,聘请律师支出700余万元,张某应按比例承担其中的三分之一约220万元。


双方之间的合伙被认定为职业放贷,张某为在编教师,利息超过6%以上的部分应予以返还等等。


刘某起诉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张某价值1250万元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刘某须提供保全担保,其即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保险公司能承保吗?


二、案件的分析点评:本案原告的诉求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基础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履行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生效的判决有财产可履行。如果原告的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就没有保全的必要性。那么,本案刘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从表面上看,刘某主张的要求合伙体的其他合伙人共同按比例分担损失,貌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诉求有合法的法律基础吗?


从刘某在起诉状里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关联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刘某的诉求,属于犯罪团伙里,成员之间的利益划分问题。这样的诉求,经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因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基础,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本案原告诉求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非法权益并不会得到保护。合法,讲的就是要有合法的法律基础。


本案中,刘某主张的要求被告承担的费用,大部分涉嫌为非法:


首先,A公司已经被认定为经营套路贷,而因套路贷取得的收入也是非法的;


而刘某主张的第一项要求对方承担的,就是套路贷的损失。


其次,关于A公司相关人员涉嫌刑事犯罪花费的律师费用的支出。


从案中案可以看出,刘某花费的律师费用,有500万元是被人诈骗的,法院已经判决彭某对刘某的妻子进行返还了。如果彭某事实上无法返还,此部分的损失和风险,也应由刘某妻子自行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


就其他的律师费用,因系A公司的相关人员包括刘某在内涉嫌犯罪的正常费用支出,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合伙人作为刑事犯罪的漏网之鱼,并无分担损失的法律义务。因此也不具有要求分担此部分费用的法律基础。


第三,本案张某获得的收入问题的定性:受害人主张或国家追缴的范畴


本案张某获得了套路贷的利息,这些属于不合法的收入,属于套路贷的受害人主张权利的范围,或者说,如果被法院查实,也属于国家追缴的范畴,即使张某做了漏网之鱼没被追缴,也不代表刘某有权利主张。


综上,刘某因从事非法生意造成损失,属于涉嫌犯罪行为的成本和代价,不可能在同案犯成员之间按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刘某的起诉没有合法的权利基础。


综上,本案原告刘某的诉求不具有合法的法律基础,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低,保全错误风险高,故我们作出拒保的结论。


最后崔老师仍要碎碎念,承保诉责险,价值观很重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会让我们避免在承保中犯错涉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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