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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风险提示:供货商起诉实际施工人及总承保方拖欠材料款并保全总承包方的账户资金构成保全错误吗?

  • 2021年03月17日
  • 15:55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摘要:建筑工地的材料供货商与实际施工人签署了材料供货合同,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供货商起诉实际施工人及总承包方拖欠材料款,并保全总承包方的账户资金构成保全错误吗?如构成保全错误,损失如何计算?请看以下案例!

今天给朋友们分享个客户来电咨询的案例:

崔律师您好!

我是A建筑集团公司的副总,在网上看了很多你撰写的诉责险及保全相关的文章。

今天向您咨询个案件,请您评判下保全申请人是否保全错误了?如果保全错误了,如何向承保诉责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保全错误的损失赔偿?

崔老师在研读客户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及与客户沟通交流后,进行了回复。因此案比较典型,特分享给读者朋友们。

一、案情梗概: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款,供货商起诉并保全了总承包方的账户资金,法院判决驳回了对总承包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承揽某厂房项目,张某为施工工地班组长,A公司与张某签署了包工包料的分包协议,由张某负责部分工程的施工。

李某为材料供应商,与张某签署了建筑模板及方木供货合同。后李某实际供货价值约108万元,张某未根据合同结算货款。

后李某将张某、A公司、发包方等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由,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支付其货款及赔偿损失利息损失等110万元。

李某起诉时并以各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10万的诉责险,将保函交法院后,法院裁定冻结了A公司账户资金110万元,冻结期限1年。

法院经审理本案,认定:

因张某与李某签署的是供货合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供货合同约定由张某向李某支付货款,故李某主张张某支付货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李某与A公司并未签订合同,A公司不是承担付款义务的主体,故李某主张A公司支付货款,不符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最终判决:张某支付李某本金及利息100万元等,驳回了李某对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本案中涉及的财产保全问题的分析

(一)买卖合同纠纷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保全非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构成保全错误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如果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就会对其他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供货合同的出卖人为李某,买受人为张某,也就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只有李某和张某。

但债权人李某在起诉时,为了增加胜算或者为了保证判决的履行,除了将债务人张某列为被告外,还将工程的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列为了被告,并申请保全了总承包方的账户资金110万元,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当然,李某起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操作思路,估计是认为此案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了保护下游的施工方的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就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允许将上游的发包方列为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实际就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但该种突破须有明确的规定,不能任意突破。

也就是买卖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不同,即使该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也不能盲目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将非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列为案件的被告并进行财产保全。否则就会对此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二)保全错误对A公司造成的损失为存贷利息差

既然本案的保全已经错误,那么A公司的损失是什么呢?

从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同类案件来看,如果A公司在账户被冻结期间,为了经营迫不得已举借了高额贷款,如果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的贷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范围之内,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如果A公司没有去举借高额贷款,法院通常会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活期存款利息之间的差额,判决保全申请人赔偿损失。

本案既然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诉责险,上述损失自然最终也会由保险公司进行买单。

三、此案对保险公司承保诉责险的启示

诉责险为专业险种,承保的是法律诉讼的风险,对承保风险的评估,涉及到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把握、保全必要性的评估等等多个要素,尤其要注意从法律关系的实质,去考察保全的必要性。

对于不属于本诉争法律关系的纠纷当事人进行保全时,要高度注意。像本案,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并保全了其他被告的财产,就存在非常高的保全错误的风险。

因此,承保前要借助专业人员的经验,对案件的保全必要性,或者多个被告的案件中的各被告的保全必要性,进行充分评估判断后,再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

作者:崔春霞,诉责险一姐,公众号《诉责论谈》创始人,行走在创业路上的保险法律人。相关问题,欢迎加微信沟通。微信:cuichunxia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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