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出卖人和买受人签署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货物后,买受人拖延支付货款,出卖人应如何应对?诉讼中如何防止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判决履行?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讲解!
一、案情回顾:
济南某电气公司(简称电气公司)与济南某建筑安装公司(简称安装公司)于2011年、2012年签订一系列买卖合同,约定安装公司购买电气公司电气产品等。
合同签署后,电气公司向安装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安装公司拖欠电气公司货款,双方签署对账单确认欠款金额100万元。
经多次索要未果,电气公司将安装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安装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
电气公司担心安装公司诉讼期间转移资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安装公司的账户、房产、汽车、第三方债权等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电气公司须提供保全担保,电气公司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电气公司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点评:
本案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
本案电气公司与安装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署的,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现电气公司已履行供货义务,安装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电气公司起诉,提供了合同、对账单等为依据,因本案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电气公司胜诉概率高,保全错误风险低,故我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须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买卖合同、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等;4、其他。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鸣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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