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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案例: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如何应对?

  • 2020年06月23日
  •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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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和/或注资后抽逃出资,导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应如何应对?公司注销,债权人应向谁主张债权?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为你支招!


一、案情回顾:


2014年2月某日,王晓金、路高山、汪铁刚出资设立中卫市长青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长青公司)。


2014年8月,长青公司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中卫市金朝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金朝公司)借款600万元。出具的借条上,长青公司承诺于2016年2月还款,双方并约定利息等事项。中卫久盛农产品公司(简称久盛公司)对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金朝公司派人前往长青公司催要欠款,发现长青公司人去楼空。


经金朝公司调查了解后,发现长青公司已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即长青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已不复存在。


为催讨债务,今朝公司派人查阅了长青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了解到以下信息:


长青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5000万元,各股东实际缴纳出资2500万元,欠缴出资2500万元。


长青公司于注册成立后的数日,股东王晓金、路高山、汪铁刚即抽逃出资,将注册资本转出;并于2014年12月27日,故意隐瞒债务情况,出具虚假的注销清算报告,注销了长青公司。清算报告载明,上述股东承诺对隐藏、遗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18年6月,金朝公司欲起诉债务人还款,因债务人长青公司已注销登记,金朝公司即以股东王晓金、路高山、汪铁刚及担保人久盛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归还长青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共计700万元。


为防止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原告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保全被告的账户及等值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点评:


本案为借贷纠纷案件,案情简单,证据充分。本案本无特殊之处。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债务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就意味着长青公司作为法人主体身份不复存在。


本案债务人原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既然公司注销,债务人“死亡”,公司股东又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是意味着,原告的借款无法追回?


公司的债权人又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债权?应向谁主张自己的债权?也就是本案的被告如何确定?


本案涉及到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一)公司人格独立与股东的有限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包含了两层含义:


1、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公司独立人格是指公司作为法人所具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其基本内容包括:法人有独立表达意思的权利;法人与出资人的财产彼此独立;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统一;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经营管理权的放弃与法人经营自主权的确立。


2、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为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为一项基本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


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


即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债务偿还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追索。


既然公司股东以出资股份或额度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那如果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又应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公司法上的另一项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


(三)本案的分析


本案中,作为债务人的长青公司虽注销,但有证据证明股东未全部缴纳注册资本,且公司验资完成后抽逃出资,导致长青公司无力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且本案长青公司注销时股东王晓金、路高山、汪铁刚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案原告将长青公司的股东王晓金、路高山、汪铁刚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代长青公司偿还债务并无不妥;


久盛公司作为长青公司向金朝公司借款的担保人,长青公司将其列为被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也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胜诉概率很高。申请保全被告的账户及等值财产,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我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


2、保全申请书;


3、证据资料:借据、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借款确认函、验资报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书、股东会决议、注销清算报告、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鸣谢:本案例提供单位安邦保险宁夏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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