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了超过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债务人已按双方约定支付了全部利息。债务人能追回法律规定以外的利息吗?高利贷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以下诉责险投保案例告诉你答案!
一、案情回顾:
因资金周转需要,林某明自2014年3月起多次向夏某生借款,累计达3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5.5%。借款后林某明也一直按照双方约定还本付息。
2015年9月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为年息的36%。
林某明经测算,发现其实际向夏某生支付的利息远远超过上述规定,超标准的利息数额高达40万元。
因此林某明作为原告,以夏某生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夏某生归还多支付的利息40万元。
为防止夏某生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林某明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夏某生的账户等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人须提供保全担保,林某明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林某名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其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案件点评:
本案为请求返还高额利息的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年利息的36%,超过部分的约定不但无效,债务人已支付的超过部分,还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息5.5%,折合年利息为66%,超过36%的高限,根据规定超过部分无效,虽债务人已实际支付,根据规定可要求返还。
因此林某明起诉请求夏某生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40万元,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申请保全夏某生的账户及其他财产,保全错误及造成损失的概率低,因此我司作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提供资料:
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借款合同、支付记录等。
四、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鸣谢:本案例提供单位安邦保险天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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