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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代理人制度引发了社会信任危机

  • 2020年04月18日
  • 16:22
  • 来源:顾克伟
  • 作者:顾克伟
经济利益是保险代理人制度吸引代理人的主要手段,它创造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激励机制。保险公司的基本法就是采取经济杠杆这一手段对代理人进行激励,通过设计多种升迁之路,并设立各种考核标准,引导代理人去努力、去奋斗,来指引着代理人全力拓展业务,这也是保险代理人制度的亮点。基本法实际上对保险公司代理人提出了硬性的业务指标,这些基本属于刚性的业务指标对于代理人的考核和升迁影响很大,客观上的经济利益把他们推向市场,这对于充满自信和敢于不断接受挑战的人来说,这条路径为自己的成功创造了机会。
但这并不适合保险业的每一位代理人,在只能进不能退的条件下,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培训不到位的情况下,在诚信没有被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下,在准入门槛不断降低的情况下,有人难免会急功近利,出现短期行为,这些人必然会使出混身解数,甚至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整个保险行业被贴上了不诚信的标签。

在现有的保险代理人体制下,代理人的法律定位不清晰。
经过近17年的发展,代理人的制度也显现了不合理的一面。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为了不承担过多的责任,把保险营销员地位定义为保险个人代理人,与他们签订代理合同。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依法成为个人代理人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拥有资本金和经营场所,必须独立核算等,而目前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并不具备这些实质性条件,因此不能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代理人。
根据中国有关保险法律的规定,为了稳定队伍,发展业务,保险公司对这些代理人进行必要的培训、考评、管理。为了留住业务能手,甚至一些优秀的代理人被给予底薪,这事实上与雇员制无异,但双方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保险代理人作为社会的成员之一,他们理应与其他公民一样享受一般公民的待遇,但是,由于他们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尽管他们必须接受保险公司严格的考核与管理,但他们却不能享受对应的社会福利与保障,他们没有自己的组织,缺乏相应的归属感。
这种矛盾的情形,无疑让保险代理人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好像是应该拥有更独立的权利被剥夺了,好像应该需要获得关心的时候却失去了。
这种地位的模糊,让保险代理人似乎是一群另类,似乎游离于这个社会的群体之外。

法律不能给予准确定位,问题不出才怪呢。

目前国内寿险业盛行的个人营销体制,是由美国友邦保险带入中国的,并成为寿险业营销的主渠道,眼下个人业务已占整个寿险保费规模的80%。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在保险业营销渠道多元化快速发展的时刻,这种保险代理人体制越来越显出弊端。
完善这个制度有着现实的基础,为了企业长远发展,为了关顾保险消费者持续的售后服务,也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改革是唯一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