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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保险法:交通事故侵权与雇主责任侵权竞合,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向交通事故侵权方进行代位求偿吗?

  • 2024年01月17日
  • 14:33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 读

雇员工作时间因公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雇员向保险公司主张了雇主责任险项下的赔偿。保险公司能向肇事司机进行代位求偿吗?

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雇员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主张了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保险公司向肇事司机代位求偿获法院支持

(一)公司向保险公司就全体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

2016年9月某日,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为在职工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1年。

(二)保险期间内公司职工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保险公司承担了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

2017年3月某日10时30分许,金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王某沿山东某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处时,因操作不当,发生小轿车与树木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致金某及王某受伤。

交通经勘察事故现场后,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由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后二人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鉴定王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王某受伤时系甲公司职工,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依据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王某38万元。其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

(三)保险公司诉金某代位权纠纷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

后保险公司以金某为被告,提出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某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向王某的赔偿金3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

1、甲公司作为受害人王某的雇主,其在王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后依据与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作为交通事故侵权人的金某之间,对王某的伤害后果在赔偿责任承担上系一种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甲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认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其责任份额时,有权依法对侵权人即金某行使追偿权。

2、保险公司已经依据与甲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自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追偿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该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权益转让书能够认定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某由于案涉交通事故受伤且王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金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甲公司作为案涉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因金某的侵权行为导致王某受伤从而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产生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可以是根据被保险人过错大小而确定的按份责任,还可以是共同侵权中依法确定的连带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该责任形式均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属于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故判决:金某支付保险公司垫付保险理赔款38万元。

案件分析点评

(一)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案的判决书中,法院提到了一个词,叫不真正连带责任。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比如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体的债务就承担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金某基于与王某之间的车辆搭乘关系,发生交通事故对王某造成损害,向王某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而甲公司与王某之间,基于雇佣关系,对王某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甲公司与金某,对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损害,就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保险公司追偿有没有依据?

本案对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而言,其享用两种请求权的竞合,一是向金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一为向甲公司主张的雇主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王某可根据自己的方便,选择其一进行权利主张。

本案中,因王某损害的终极责任人为金某,而王某选择了向甲公司及保险公司主张了雇主责任的赔偿,雇主责任赔偿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均为损失填补原则,其获得了全部损失补偿后,就失去了再向金某主张的权利;而保险公司就获得了向金某代位求偿的权利。

故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对金某的权利主张。

白话总结

交通事故侵权与雇主责任侵权竞合时,被侵权人可依据损失补偿原则,择一进行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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