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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分享:诉前保全未及时起诉后再次保全的风险

  • 2024年01月10日
  • 15:09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序言XUYAN

崔老师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通过一个案例谈诉前保全的风险。请参阅:诉责一姐风险提示:如何评价诉前保全?

文中崔老师提到,“如果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双方争议未在30日内解决,申请人又没有向法院起诉立案,30天以后,就带来潜在的保全错误的风险。”

千方百计、排除万难、动用各种资源采取保全措施后,纠纷未得到解决,又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立案,导致保全解除,崔老师一直认为,这种既不经济又不理智的行为,只存在推论中,不会实际发生。

但不幸,司法实践就经常给我们打脸,这种让人感觉匪夷所思的事情就发生了。近期,崔老师就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起诉状陈述的案情如下:

2018年某月某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一份《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甲公司出资购买煤焦油,委托乙公司进行加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等等。

后协议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擅自停产,并将甲公司的原材料和成品进行扣留。

双方产生争议后,甲公司遂于2019年11月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乙公司财产6000万元。

根据规定甲公司须提供保全担保,甲公司即向A保险公司投保6000万元诉责险做保全担保后,法院查封了乙公司的财产。

按说法院查封了乙公司的财产,甲公司占据主动,双方纠纷应该及时解决了吧,解决不了也应该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吧。然而并不是。

查封30天到期后,甲公司并未到法院起诉立案,法院即解除了对乙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2020年2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返还扣留的全部价值6000万元货物,并再次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要求甲公司再次提供担保金额6000万元的保函。法院的说法是上次的保全已经结束,再次保全需要再次提供担保。

崔老师认为,法院的说法是没有错误的。

前次的诉前保全从查封到最终解除查封,一个动作完整结束了。再次保全是个新保全,故需要再次提供保全担保。

日常承保实践中,我们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形,当事人会认为保函可以延续到下个案件继续使用。如果诉前保全及时起诉立案后,诉前保全就转化为诉讼中的保全,担保函继续有效。

但如果一个保全行为结束了,保函的使命就完成了,再次保全需要再次提供担保。

甲公司即拟向B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

当审查完全部资料后,崔老师的疑问是:

第一次保全后为什么未及时起诉?

甲公司回复,保全后双方协商意向和解,就未在保全30日内起诉,结果没想到未达成和解协议。导致需要再次起诉及保全。

甲公司的回复,是否是事实,崔老师存疑。崔老师认为存在两种可能,让我们分别分析下两种可能的风险。

第一种可能:甲公司对案情有所隐瞒。

甲公司为什么隐瞒事实,是因为很多事实对己方不利。

本案极有可能,比如乙公司不返还甲公司货物的理由,是因为甲公司拖欠乙公司加工费,乙公司留置了加工的货物抵充加工费。只不过双方对加工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

这也可能是第一次保全后未起诉的关键原因。互相抵销后乙公司拖欠的金额并不大。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故甲公司未起诉立案。

如果是这种情况,说明甲公司的诉请大部分无法得到支持,故保全错误的风险非常高。

第二种可能:甲公司说的是实话。

也就是甲公司保全后未及时起诉的理由是被乙公司耍了,乙公司以和解为由,拖着甲公司,等过了30日,乙公司就翻脸了,导致甲公司的保全被解封。

如果是此种情形,乙公司给甲公司设套了,甲公司中了圈套,虽然说甲公司是受害者,但也侧面说明甲公司的策略不聪明。

就因为甲公司采取诉前保全后又未及时起诉的行为,导致该案的保全错误风险陡然加高。甲公司不但害了自己,还害了为其提供保全担保的A保险公司。理由如下:

第一、第一次的诉前保全后纠纷未解决又未及时起诉立案,导致第一次的保全存在非常高的保全错误的可能。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生效判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就是目的是为了打官司,得到官司胜诉并能执行的结果。

好不容易做了保全,双方并未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就放弃了向法院按期起诉的权利。按说保全乙公司财产后,乙公司应该很被动,局面对甲公司很有利。

但甲公司没有抓住有利时机,及时促使纠纷解决,或者一鼓作气起诉立案等待法院判决,而是在没有任何结果的情况下放弃起诉立案,导致保全措施解除,其后甲公司陷入被动局面,不得不再次起诉并再次保全。

甲公司拖泥带水的做法不但害了自己,还害了为其提供保全担保的T保险公司。

现在乙公司随时可以起诉甲公司及A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赔偿损失。甲公司生生把一手好牌打的稀巴烂。

第二、如甲公司再次起诉及保全后未胜诉,乙公司可由此主张甲公司存在保全错误的恶意

如果甲公司再次起诉及保全乙公司的财产,甲公司能赢得诉讼还倒罢了;如果甲公司输了诉讼,乙公司可将两次保全行为串联起来,妥妥地证明甲公司存在保全错误的主观恶意。

毕竟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生效判决的履行,动用了司法资源保全后纠纷未解决又不及时起诉,被人怀疑恶意滥用保全措施一点也不冤枉。

综上所述,无论是因为甲公司隐瞒了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再次申请保全,还是甲公司被人设计陷入泥潭,无论哪种情况,本案都成为了保全错误的高风险案件,需要采取慎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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