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一、发生事故后,驾驶员驶离现场,事故认定书描述非逃逸
相比于2014版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保险责任免除从离开现场(驶离现场),变成了肇事逃逸。这点,对保险公司是不利的。
评述:这点,充分保障了车主的权益。因为现实中,有一部分交通事故,驾驶员确实离开了现场,但他不具有主观性。但是,有没有主观性,很多时候,根本无法判定,这就给了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和理由,导致了大量对保险公司不满的氛围,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举个例子,一辆大货车,在路口转弯时,车辆的后部刮倒了在路边的电动车,导致电动车人员重伤,货车司机不知情,直接开车走了。之前,这样的事故情况,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赔的,现在,这种情况就要正常赔偿了。
二、车辆被人为砸坏的争议点
车险的保险条款拟定时,是这样的思路,就是划定一个大圈(也可以称为范围),在这个大圈里面,保险公司可以正常理赔的,就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在这个大圈里面,剔除一些小圈或点,这些小圈或点属于特殊情况,保险保险是不赔的。在2020年费改前,保险条款把这个大圈划得不是很大,所以,纠纷非常多。2020年费改后,保险条款把这个圈划的很大,但再大,也不能包含所有情况。人为砸坏就是其中一个争议点,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对人为砸坏的情况还是不赔的,只能说明,他们还停留在2014版的条款思维上。事实上,根据保险条款拟定的初衷,这种情况是可以赔偿的。
评述:现在的车险条款,其实比之前所有版本都好理解了很多,编者有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就是,你不用去看其他条款,你发生事故后,就去找免责的内容,如果你的事故情况没有免责条款中提到的,就是可以赔的。千万不要和保险公司扯其他的,你扯不过他们!
2014版中,车险理赔定损的约定内容是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十六条的约定:“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就是说,修换的标准是尽量修复,以修为主,能修的就要求修复处理,所以,理赔定损时,保险公司会和车主或修理厂谈修复的问题。但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条款中,将该条款内容变了,变成了“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也就是说,删除了“应当尽量修复”,它的潜台词就是说,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只要车主要求更换,保险公司就没有不更换的理由,增强了车主的权利和在配件修换问题上的话语权;否则,可以由第三方进行评估,至于这个第三方评估的费用,保险法里有明确规定,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有详细介绍!
评述:定损只要有保险公司参与,那么,这个问题就会一直存在,因为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制度,注定他们能少赔就少赔。另外,保险公司内部规则只会越来越严格,后续在配件修换问题上的矛盾会越来越多。但是,根据目前的趋势,监管开始倾向于保险公司的立场,就是说,在修换争议点上,监管将主要以保险公司的立场为准,所以,这点,对车主是很不利的,之前发布的几个维权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
我们介入后车主多赔了8万左右
契约精神和诚信理念的缺失是理赔纠纷的根源
大额配件的修换问题上,保险为了少赔大部分处理不合法不合理
再一例全损车,车辆损失险成功退保案例
少赔已是常态化,那么,对维修质量有影响吗
保险公司不定损,车主是不是就不能修车了
全责方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保险公司都要赔的
事故中,有些损失对方或保险公司不认怎么办
修车、理赔、返点已经陷入了一个死循环
商业保险公司经常少赔,国有保险公司稍微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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