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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一姐分享:诉讼的时机选择非常重要!

  • 2023年11月29日
  • 14:29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

崔老师团队作为专门研究保全侵权领域的专业团队,为合作保司提供诉责险的全流程风控服务,因此,日常可以看到大量的计划起诉的诉讼案件。

很多诉讼案件,在提起诉讼时,败诉的结果就注定了;另外,崔老师团队也帮保险公司处理诉责险索赔诉讼,很多诉责险索赔案件,也是在起诉时就注定了失败的结局。

下面给大家举两例进行说明。

第一种: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时机。

案情:

保全申请人张三诉被申请人李四侵权赔偿损失100万元,申请保全了李四的账户资金100万元。李四主张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该诉讼在进程中,法院尚未做出生效的判决。

李四认为,张三的起诉及保全没有任何道理。

为了跟张三战斗,因此提起保全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三及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等。

那么这种情况,李四能赢得诉讼吗?

结论是:必然败诉。

理由:起诉的时机不合适。

原因:

民诉法规定,保全有错误的,保全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行为造成的损失。

那么如何判定保全有错误?因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履行,在生效判决未做出时,是很难评判保全措施的运用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也就是必须在保全措施涉及的诉讼也就是前诉结案后,才能评判保全是否错误:

如果前诉保全申请人败诉了,因不需要履行判决,这个时候可以认为存在保全错误的可能;如果保全申请人胜诉了,需要履行判决,保全错误的可能就极低。

换句话说,如果前诉没结案,基本很难判定保全存在错误。

所以,提起保全侵权诉讼的正确时机,是在前案做出生效判决后;在前案未结案的时候,这个时候贸然提起保全侵权诉讼,失败的结果是注定的。

说起来道理很简单,但事实上,这种案件,在诉责险引发的保全侵权案件中大量存在,我们团队就处理过至少3起此类时机不具备的保全侵权诉讼。

第二种:不具备起诉的事实时机如证据不够充分。

案情:

张三诉A公司追索工程欠款300万元,张三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A公司的账户资金300万元,要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

张三提供的证据,是B公司与A公司之间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张三主张,自己挂靠在B公司名下,以B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并进行了施工。

我们问:

证明张三挂靠B公司名下,做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在哪里?

答曰:对不起没有。

结论:此案败诉也是必然的。

理由:无证据支持张三的诉讼主张。

原因:

此案件,从起诉时机上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由于诉讼的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张三要向A公司主张工程款,就必须提供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系列证据:

张三要证明自己和B公司存在挂靠关系,还要证明自己作为实际施工人履行了承包合同,还要证明对方拖欠了工程款。

单单提供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说明不了任何张三的主张,这样的案件,法院是没有办法按张三的主张判决,张三败诉也是必然的。

结论:

诉讼是一种专业活动,要遵从专业的要求。当起诉时机不具备的时候,当证据不全的时候,要先做收集证据的充分准备,或者等待前诉结案,要等待合适时机再起诉,而不是出于情绪贸然提起诉讼,欲速则不达。

实际上,在错误的时机提起的诉讼,比不提起诉讼的结果更遭:

因为对方通过不成功的诉讼,知道了原告手里没有任何有价值的筹码,甚至对诉讼都非常不了解。一旦此次诉讼失败,再想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就非常困难。

感悟

诉讼是一种多方参与的博弈活动,甚至说是高智商的人参与的智力游戏。诉讼的最终结果,跟博弈能力有很大关系。既然是博弈活动,就需要参与诉讼的人,充分研究己方的筹码,对方的筹码,要分析研判出牌的时机,己方出牌的时候,对方会如何出牌,而不能一厢情愿,从感情出发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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