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也需要对自身经营的风险提供“安全锁”,转变为可量化的关键指标之一,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20年间,保险监管部门不断优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
从2003年正式启动实施以来,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经历了几次修订与完善。如今,在新的监管体系下,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又一次迎来改变。
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从十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行了优化。其中,对于最低资本要求,监管予以松绑,同时,调整投资方面的相关风险因子,鼓励险资入市。
这个被视为险企“生命线”、事关保险公司经营生死存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拿捏了很多险企,尤其是中小公司。而且,在偿二代(||)标准下,很多险企考核“不及格”。如今,伴随标准的优化,中小险企能否迎来转机时刻,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从《通知》内容看,监管对最低资本进行了差异化调节。
具体而言,监管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同时,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
这意味着经过调整后,险企的最低资本要求得到放宽,而实际资本将得到提升。这一改变对于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是直接的。毕竟,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公式看,即:
实际资本、最低资本是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最直接因素。而经过《通知》的优化,险企实际资本得到增强,最低资本得到放宽,分母增大,分子减小,综合影响下,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进一步提升。
有业内人士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优化后,部分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将提高13-18个百分点。尤其是对于中小财险公司而言,这将是一大利好,毕竟在当前的监管标准下,有很多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或许经过优化后,有部分险企会摘掉“不达标”的帽子。
除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会发生变化外,险资入市因此也能得以进一步释放。
据悉,“偿二代”二期工程落地,监管采取了更加严格的资本认定标准和风险计量因子,尤其是在风险因子方面,给出了严格的规定。
例如,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为贯彻科技自立自强的决策部署,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等。
近年来受疫情及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下行,保险业也受到波及。虽然2023年经济发展开启回暖,但是目前来看恢复发展的基础尚不稳固。
因此,为了刺激经济发展,充分调动机构投资者的中长期投资效应,监管此前也启动了一系列刺激险资入市的利好政策,例如,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取消保险机构参与证券交易的服务券商和托管人数量限制,支持优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开展资产证券化(ABS)及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等。
如今,《通知》再一次给险资“松绑”,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
调低风险因子后,可以刺激险资进一步入市。国寿集团首席投资官王军辉表示,此次新规有利于更多险资流入资本市场,保险资金入市有望提速。
但需要提醒的是,监管要求险企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此外,监管还引导险企支持科技创新,例如,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赋值为0.4;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对于这一优化,想必让一些中小险企看到了希望。毕竟,在面对越来越严格的考核标准下,《通知》的下发,给予了部分中小险企喘息的机会。
众所周知,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及安全性的重要指标,从“偿一代”到“偿二代”,再到如今的“偿二代(||)”,考核标准一直在强化。
例如,在“偿一代”下,险企的达标线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但随着2021年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下发,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就变为三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只有“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的险企,才可以算得上符合监管要求。
2021年12月,原银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后,对于险企的偿付能力“考评”再次升级。不仅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还增设了重疾恶化因子,并且提出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新增了对长期股权投资强制减值的要求,并对合营联营企业进行分层计量等内容。
不断趋严的偿付能力考核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险企被打上“不合格”的标签。
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第二季度末,在186家保险公司中,有55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为A类,104家公司为B类,15家公司为C类,12家公司为D类。也就是说,有27家险企“不达标”,且这些险企均为中小险企。
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只是表象,最关键的在于“不达标”会影响一些业务发展。例如,经营互联网人身险、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等。为此,一些险企为了提高偿付能力,走上了增资“补血”的道路。但纵观当下资本市场,增资之路并不易,如此情况下,中小险企的生存更艰难。
基于此,7月下旬,中国保险业协会曾发布《关于征集偿二代二期规则执行难点及相关建议的函》表示,为总结保险机构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时遇到的难点问题,中保协财会专委会前期面向常委单位征集偿二代二期规则实施难点,形成《偿二代二期规则执行难点及对策建议(征求意见稿)》报告。
具体来看,针对偿二代二期具体规则的执行难点,财会专委会总结了15点,包括保险公司外源资本补充的需求提高然而受限较多;偿二代二期规则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过快;相互保险组织在资本补充形式及规模方面劣势较大;财产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快速上升;部分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有效性受到挑战;公司关键财务指标存在披露口径不一致等。
而此次《通知》的下发,监管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行了优化,在一定程度上于中小险企来讲来了一次寒冬期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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