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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话保险法:参赛选手参加夜跑活动溺亡,意外险赔偿吗?

  • 2023年04月07日
  • 18:19
  • 来源:
  • 作者:崔春霞

导读

夜跑活动的赛事组织方为参赛人员投保意外险。当天某一参赛人员的尸体在池塘内被发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承担赔偿责任吗?活动组织方有责任吗?保险赔款能折抵活动组织方的赔偿款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一)夜跑活动组织方为参赛人员购买了人身意外险,某一参赛人员尸体出现在池塘中

1、A文化传播公司组织夜跑活动为参赛人员投保意外保险

2019年6月30日,A文化传播公司在江苏某景区组织一场夜跑活动,为参赛人员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险。保险的项目意外身故保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零时至24时。

2、参赛选手夜跑时在景区池塘内溺水身亡

夏某报名参加了夜跑活动。当晚,夏某到达比赛规定的集中点,并随队于2019年6月30日零时参加比赛。

后至主办方预定的比赛时间届满,大家未能发现夏某。后其参赛同伴报警。经多方搜救,在当地一池塘内发现了夏某的尸体。

后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9年6月30日21时,在该景区池塘内发现死者夏某,体表无外伤,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系溺亡。

(二)夏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后诉至法院获支持

后夏某的家属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夏某死因不明等理由拒赔。

夏某的家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各自义务。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

被保险人夏某的死亡是否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的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以夏某家属无法举证夏某死亡地点位于赛事活动范围内以及不确定夏某系比赛时发生意外致死为由,主张被保险人夏某的死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夏某于2019年6月30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溺水。

该份证明系公安机关通过尸检后作出,内容真实有效,因此应认定夏某于2019年6月30日系因溺水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主张夏某的死亡不在合同约定保险范围内,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保险公司向夏某家属支付保险金30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保险公司被判承担保险责任是否正确?

(一)保险公司的推断存在漏洞且无法证实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死因存疑,死亡地点是否属于赛事活动范围存疑。

夏某的死亡发生在该景区池塘;死因溺水。

首先,2019年6月29日夏某到达比赛规定的集中点,并随队于2019年6月30日零时参加比赛,于当天晚上在比赛线路附近发现死亡。时间和地点上符合保险事件的要求。

其次,根据当地派出所做出的勘验,排除了夏某系机械性暴力致死,确认其为溺亡。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不能排除他杀、自杀的可能,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亦没有搜集到证实自杀的遗书类等间接证据,所以自杀的结论存在逻辑漏洞。

(二)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呢?这里涉及到对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首先,关于证明被保险人并非比赛时意外死亡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并非意外死亡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保险法把证明被保险人属于非意外死亡的责任分配给了保险公司。

本案中,当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被保险人是非比赛时意外死亡时,最终只能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

其次,本案中夏某的死亡时间有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佐证,死亡时间处于保险期限内。

(三)法律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

法律所秉持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为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是指案件的真实情况。而法律真实,是指法官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真实是证据证明的一种事实。

客观真实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因客观真实很多时候是无法还原和证实的,所以我们只能追求法律真实。

本案中,公安推断证明的死亡原因就是一种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现行法律的精神的。

其他问题:主办方有责任吗?

有人问,夏某参加A文化公司组织的夜跑活动意外溺亡,作为活动主办方的A公司对夏某的死亡有责任吗?如果主办方有责任,意外险保险赔款可以品迭主办方的赔偿款吗?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夏某家属是否追究主办方的组织者的责任并不清楚。事实上,笔者认为,夏某的死亡,夜跑活动的主办方存在一定的责任。活动主办方组织夜跑活动,应沿途安排人员,对沿途的风险进行提示,保障夜跑活动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而案件中,在其他选手报警后,多方寻找,才从水塘中找到夏某的尸体,充分说明主办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家属起诉主办方,主办方仍要向家属就组织活动中存在的安全保障不足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夏某死亡的损失根据计算应为百万元以上。主办方承担的责任应以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2:8/4:6/100%)为限。

那接下来估计有人会问,主办方投保的意外保险可以品迭主办方应付的赔偿款吗?

答案是不可以。

因为本案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人身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该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为夏某本人;而主办方的赔偿责任,属于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也就是如果家属追究主办方组织工作疏漏的责任,就既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30万意外险保险金,又获得主办方的赔偿款数十万-百万元以上。

一句白话总结

打官司讲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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