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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版个人养老金“指南”出炉:门槛既抬高又降低!谁入围首批?

  • 2022年11月23日
  • 13:49
  • 来源:
  • 作者:智慧君

个人养老金业务正快马加鞭向我们走来。

继公募基金、商业银行与理财子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细则相继落定之后,11月21日,银保监会最新发布《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保险版的个人养老金业务“指南”正式出炉。

在此之前,有相关媒体报道,今年9月29日,银保监会曾针对上述《通知》下发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提出六大要求。

紧的方面在于,《通知》新增了对险企风险综合评级的“考核”要求;松的方面在于,为引导商业养老险公司发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通知》对聚焦主业的商业养老险公司给予一定条件的“豁免”。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保险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细则的正式落定,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各大险企也将摩拳擦掌、加速筹备。

自今年4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出台后,行业皆在期待,哪些险企能够率先参与首批试点。但众所周知,个人养老金事关老百姓的养老“钱袋子”,并非想干就能干。为更好地防范经营风险,规范险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通知》给出七大经营“门槛”,具体而言:

○ 上年度末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 上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 上年度末的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 最近4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 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 保险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能与银行保险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较此前征求意见稿给出的经营条件,《通知》作出了一定调整。首先,《通知》对险企资本水平、偿付能力和准备金水平要求的“考量”时点,从征求意见稿的“上季度末”改为现在的“上年度末”。

对于上述指标考量时点改变的意义,从监管审核角度看,如果相关指标按季度审核的话,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险企名单调整频率会比较高,比如这个季度不到150%,下季度增资到位又“合格”了。而改为年度后,更利于名单保持相对稳定,也便于银保监会进行有效监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相较征求意见稿,《通知》另一看点是,新增了对险企风险水平的相关要求,即“最近4个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这也折射出,相较征求意见稿,《通知》对险企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更加严格。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第二季度末,有15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9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另据已披露的寿险公司2022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至少有6家寿险公司的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类,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显然,这6家寿险公司暂时无缘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

虽然相较征求意见稿,《通知》对险企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条件更多、更严了,但也有灵活放松的地方。

即《通知》特别明确,养老主业突出、内部管理机制健全且业务发展规范的养老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对此,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士指出,当前养老险公司确实较难达到资本规模的相关要求,此次《通知》对养老险公司给予“特殊照顾”,无疑是一大利好,不仅可以引导养老险公司尽快转型、聚焦主业,也提升了该类机构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积极性。

熟悉行业的人都知道,目前不少养老险公司正经历压降存量规模、业务转型的阵痛。这主要源于2021年底,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文件明确要求养老保险机构应聚焦养老主业,不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压降现有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原则上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存量业务的清理工作。

此外,文件鼓励养老险公司重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养老保障管理和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等聚焦养老属性的业务,并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机构参与专属商业养老险试点。

而今《通知》通过放宽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门槛,引导养老险公司聚焦主业,无疑与此前的政策思路如出一辙。

值得注意的是,综合《通知》给出的上述七大经营条件,以及对商业养老险公司的豁免政策,有媒体初步统计测算,当前合计或有30家公司可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

不过,这一名单也会随着相关指标数据的变化而动态调整,未来有意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险企可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改善各项经营指标等,拿到展业资质。

其实,对于个人养老金业务,险企除了关心相关的资质门槛外,哪些保险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业务,亦关乎市场发展。

在此方面,《通知》与征求意见稿内容一致,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 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 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以及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 产品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的交费要求。

○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产品,《通知》也允许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范畴。险企可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的保险产品纳入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此外,对于已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险产品,险企向银保监会提交一定说明材料后,无须再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在市场人士看来,《通知》将年金险和两全险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范畴,不仅将为参加人提供更多的产品选择,于行业而言,也显著扩增了享受税延政策的养老险产品类别与数量,不再仅限于税延型养老险一类。这一定程度上也将利于险企更好地推广个人养老金业务,提升产品的吸引力。

另需注意的是,《通知》对于险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相关“禁区”也作出明示,如《通知》提出,保险公司应与参加人单独订立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系统中对该合同作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进行投保;此外,险企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保险赔款,但赔款不返回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上述两项规定,强调了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的特质,并也间接保护了个人养老金参加人的公平性。

此外,为强化险企的销售管理主体责任,《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不得授权分支机构、中介机构或个人自行制作或修改。该项规定也从源头上防范了销售误导风险。

随着个人养老金业务落地渐行渐近,为抢滩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市场蛋糕,各大险企也早已开启紧锣密鼓地筹备工作,只是备战的进度有所不同,有些险企已经上线个人养老金业务专区,有些则还在政策研究阶段。

“对于个人养老金业务,我们也很感兴趣,但目前还在政策研读和战略筹划阶段。”一家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坦言。

相较之下,寿险“老大哥”中国人寿在个人养老金业务上积极领跑,早在11月11日,中国人寿就已在其“寿险App”正式上线个人养老金业务专区。据介绍,该公司的个人养老金业务专区首期提供个人养老金问卷调查、知识普及、信息披露等功能。待个人养老金相关配套政策全部落地后,客户即可根据个人养老需求在专区进行业务咨询、权益查询等,并可选购个人养老金产品。

不得不提的是,中国人寿开设个人养老金业务专区也迎合了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

此次《通知》就明确,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终端等为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披露、权益查询、消费投诉、教育宣传等服务。其中,险企提供的个人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价值、交费情况,以及相关保险责任等。

除中国人寿外,近期,成立不久的国民养老保险公司也表示,公司已作为首批入选四方联测的保险公司,正积极参与人社部、行业信息平台、合作银行的联合测试工作;平安人寿也指出,目前正积极布局相关个人养老金产品设计、系统对接等工作。不难看出,对于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首批试点,头部人身险公司和养老险机构更具积极性。

其实,从当前银、证、保对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布局速度上看,银行和基金处在相对领先的位置,例如在公募基金备战方面,证监会已发布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和个人养老金代销机构名录,当前已有上百只养老目标基金增设了个人养老金基金份额“Y份额”。据有相关媒体报道,个人养老金基金业务最快于本周上线。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也明确,23家银行及11家理财公司入选首批个人养老金业务机构名单。

面对银行、公募基金两大强劲“对手”,保险公司在个人养老金业务上有哪些差异化竞争优势?

从利好主体上看,信达证券曾在相关研报中指出,预计头部上市险企将凭借稳健与良好的经营能力,迅速参与到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开发和系统建设中,并且在产品供给上也更能满足个人养老金参加者的需求。

或许,针对个人养老金这一蓝海市场,保险机构的布局速度宜快不宜慢,但从长远发展来看,险企还需找准并建立自身的核心壁垒,由此才能在这一竞争激烈的赛道上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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