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保险业的发展方向,监管层一直反复强调行业要以国家大局为重,以服务国家战略为先。
但究竟怎么做,做多少才能算是立足国家发展大局?总不能让险企自说自话,自吹自擂。
针对这一市场困惑,7月12日晚间,财政部下发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作出精准指引。据了解,该《办法》由财政部统筹,主要根据险企经营特点,以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作出绩效评价的方式,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从《办法》出台的背景看,据介绍,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早在2009年就已实施,2016年还曾修订过一次,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对金融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既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显然已不能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为此财政部启动了分行业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工作。2021年初,《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已率先下发。
那么,此次保险公司版的绩效评价办法究竟修订了哪些内容?有哪些关键的考核指标?财政部又会怎样打分,分数不高的后果是什么?『A智慧保』与大家一起划重点。
该《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
“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虽说没有放在核心位置,但无疑也需要按此《办法》实施,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推动保险业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作用。
从修订内容上看,《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绩效评价指标的调整和优化,无疑是重头戏。
具体而言,此次《办法》一改曾经以“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大指标为核心的考核标准,调整为修订后的“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评价维度。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四个大维度指标中又细分了多个小指标,以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维度为例,主要包括服务社会民生情况、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服务“三农”情况、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情况5个指标,这样设置的目的,旨在反映险企坚守“保险姓保”的定位,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以及国家宏观战略的情况。
除此之外,《办法》显示,为真实体现险企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发展质量维度下包含了经济增加值率、综合费用利润率、人均上缴利税、人工成本利润率和人均净利润5个指标;为反映险企的风险防控水平,风险防控指标下设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SARMRA 评估得分等7个指标;在反映险企经营效益方面,该维度下设(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红上缴比例等3个指标。
事实上,从行业监管层面看,近年来银保监会也围绕保险服务国家相关战略多次发文积极引导。如2019年9月,财政部、银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保险业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在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方面,7月11日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保险机构要提升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水平,丰富完善科技保险服务。同时保险资金要发挥长期资金优势,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根据《办法》,修改后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对于这样划分权重的目的,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办法》答记者问中表示,本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
也就说,之前的绩效评价体系可能更多看重保险机构的经营效益,但《办法》实施后,这一块仅占25%的评价权重,“发展质量、风险防控”这样关乎险企长期发展质量的元素,将在绩效评价中占据更大份额。
同时,“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所占的25%评价比重,也促使保险公司要更契合国家发展的总体方向。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办法》特别引入了评价加减分事项,更加突出强化合规,“奖优罚劣”的效果。
例如,《办法》将原有农业保险加分事项纳入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并针对性地提高权重。同时,通过设定负面清单范围,体现对企业违规事项的降级扣分。此外,新增对发生风险事件和数据失真的评价降级处理,以及无序设立子公司、违规受罚等扣分事项。
尤为需要关注的是,《办法》对于商业保险机构(含子公司)违反有关监管规定或公司治理、财政财务规定,或违规经营万能险、分红险、 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出现误导消费者投保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发生重大处理处罚行为的,根据影响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处罚情况,还将遭到扣1-5分的处理。
《办法》显示,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结果是保险公司整体运行综合评价的反映,应当作为险企改善经营管理、公司治理和相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确定险企负责人薪酬和公司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也就是说,财政部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将与险企高管薪酬、企业工资总额、领导班子考核等重要事项挂钩。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办法》的稳步实施下,也将推动险企进一步完善“薪酬与绩效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机制,有效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事实上,在商业保险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各种不可控的发展变化,这无疑也会对最终的绩效评价构成较大影响。
对此,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与合理,对于相关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商业保险机构可以申请在账面数据基础上进行适当酌情调整,申请调整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且需由审计机构出具相关鉴定意见。
从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上看,主要包括: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业务损失或年度资产的,可把损失的相关金额在当年利润中进行加回;因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调控要求或承担政策性业务导致当年资产或利润减少,并且减少比例超过1%(含)的,可把减少金额在当年资产或利润中加回等。
说了这么多,《办法》最终如何确定商业保险公司的绩效评价结果呢?
据介绍,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得分用百分制表示,最高100分。
绩效评价档次则根据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得分所确定的水平档次,通过文字和字母来表示,分为优(A)、良(B)、 中(C)、低(D)、差(E)5个档次,分别对应着A、B、C、D、E5个英文字母,划分档次的分数线设定为80、65、50和40分。
此外,绩效评价级别是对绩效评价档次的再划分,以体现同一绩效评价档次内也有不同差异,体现形式是采用在字母后重复标注该字母的方式表示,共有10个级别。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对于年度绩效评价档次达不到中档,也就是说得分在50分以下的险企,应当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及时总结原因,加强管理,分析差距,改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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