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琅
编辑:年乐
来源:险企高参
硕鼠硕鼠,无食我黍。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最新对“老鼠仓”的判罚: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资管)前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王广群,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非法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两名涉案人员共计趋同交易11653万元,非法获利合计346万元。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广群和被告人李锡峰均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另有一王姓人员另案处理)
泰康资管涉“老鼠仓”案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本案涉及人员三名。王广群,男,1988年2月12日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泰康资管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李锡峰,男,1987年2月15日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上海玺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另有一王姓人员另案处理。
因本案王广群和李锡峰二人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王广群担任泰康资管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期间,在其具有交易决策权的“传统(医药组)”“团红(医药组)”等产品投资账户组交易股票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见面等方式将上述未公开信息告知被告人李锡峰、王某,并暗示二人从事相关股票交易。
被告人李锡峰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王广群系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上述股票交易决策等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利用本人及实际控制的7个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王某亦利用本人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经审计,被告人李锡峰控制的证券账户与被告人王广群管理的泰康资管账户组之间存在趋同交易股票39支,成交金额人民币8847万余元,非法获利合计260万余元;王某证券账户与被告人王广群管理的泰康资管账户组之间存在趋同交易股票27支,成交金额2806万余元,非法获利合计86万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王广群身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暗示被告人李锡峰等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王广群、李锡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告人王广群和被告人李锡峰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处罚金85万元和265万元,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是,在两年考验期间犯罪人只要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那么就不用再执行刑期的两年了。”业内人士告诉《险企高参》,另一个角度这也说明涉事保险资管公司的内控有待加强。
太平洋、平安资管公司也曾卷入
值得一提的是,卷入“老鼠仓”案件的保险资管公司不止泰康资管一家。
仅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相继披露了两起相关判决,涉及机构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资管)和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管)。其中一例较高的涉案趋同交易金额超过了13亿元。
但与前述泰康资管不同的是,太平洋资管和平安资管的涉案人员并未获得缓刑,而需要实打实的“坐牢”。
具体来看,2018年9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李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李雪于2008年3月至2012年5月期间担任太平洋资管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并被该司授予相关股票指令权限。
2009年2月28日至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李雪利用上述因职务便利所获取的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太平洋财产保险和太平洋人寿保险证券投资组合账户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共计73只,成交1510次,累计成交金额7.66亿余元,非法获利428.84万余元。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李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因此,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雪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但是对于此判决结构,李雪认为判量刑过重,于是上诉。之后该案件历经上海一中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披露9天后,中国裁判文书网又对外公示了第二则涉保险资管人员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案件,且涉案趋同交易金额更高。
根据披露的《张治民、尹琼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08年7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张治民担任平安资管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先后负责管理“平安人寿-寿险传统-高”“平安产险”账户,以及相关账户股票投资。
2009年2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张治民利用因上述职务便利获取的相关账户股票交易等未公开信息,自行或指使被告人尹琼(张治民其妻),通过其控制的名下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上述账户趋同交易“深天马A”“湖北宜化”“徐工机械”等140只股票,累计趋同交易金额共计13.4亿余元,获利金额2800余万元。
2014年4月9日,侦查人员至被告人张治民、尹琼住处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之后,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治民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850万元;判处被告人尹琼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违法所得从冻结在案的相关账户中予以划扣。后该案件一路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资管行业敲响警钟
《险企高参》了解到,基金、保险、券商等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因职务原因,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
他们利用未公开信息以损害他人利益为手段、中饱自肥的非法行为,不但违背了受托管理人的一般诚信原则,而且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严重损害。因此也被形象地称为“老鼠仓”。“老鼠仓”屡禁不止最直观的原因便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相关被告都从“老鼠仓”中获利颇丰。
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刑法》只对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但并无“老鼠仓”方面的立法。直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才新增了有关“老鼠仓”的刑事立法。
《刑法修正案(七)》在第18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即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至此,《刑法》第180条的修订为打击“老鼠仓”等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
除此之外,随着大数据智能监控平台等“捕鼠利器”的上马运行,“老鼠仓”的生存空间也越来越小。这次泰康资管原保险资管人员的“老鼠仓”案也为资管行业敲响警钟——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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